还有一种态度,来源于苏格拉底,他是一个大思想家,因为得罪了当权派,被指控毒害青少年判处死刑,他的学生买通狱卒,让他逃跑,他说,尽管判决对我是不公正的,但这是法律的判决,我应当遵守。于是慷慨赴死。
我认为,官方的文件的确是应该遵守的,不公正的法仍然应当遵守,因为我们的社会毕竟需要一种秩序,如果人们都以法律不公正为由而不予执行,社会岂不乱了套。不过即使有这种认识,我们仍然要考虑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因为,不公正的法是恶法,不公正的法是与法治原则相背的,不公正的法是会制造悲剧的。
孙志刚案件就反映了这一问题,孙志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牺牲品。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原来的《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违反宪法的,而且也是违背
立法法的,
宪法规定非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
立法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行政机关只能制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措施。而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并没有这个权利,它本身岂不是违法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违法的法律却在我国执行了20年。这与依法治国、实现法制国家显然是有距离的。
当然,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但现在这些问题是否就受到重视了呢?我们看到《遣送办法》很快被废除了,代之以新的《救助办法》,这反映了中央领导改正错误的决心和雷厉风行的作风,这是好的。但是,让我们想一下,作为一项法令,在几天的时间内,由有限的几个人,在领导的授意下制定出来的东西,十三亿人立即就受到它的约束,这反映出什么问题。在制定一项法令之前,是不是要由专家进行一些论证,是不是应考虑一下民意,民意是不是可以由个别领导以一颗善良而有责任的心可以取代?法治是以不相信人的善良为基础的,它假定每个人都是坏蛋,所以要靠制度来约束,通过制度的约束来引人向善。从《救助办法》的内容看,也可以看出这样仓促而就的法令的弊端。《办法》中规定,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不予救助。但标准是什么?没有标准,只有权力是不是会造成权力的膨胀?又比如《办法》规定,被救助的人有离开救助站的自由,未成年人怎么办?是未成年人的自由,还是政府的责任?
这是通过故事我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通过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法治社会要求的不仅仅是官方的文件,还要注意它本身的公正合理性。常有人说,我们的法律不健全,所以要抓紧制定,我国每年制定的法都有几百万字。但是,是不是每一部法都是良法,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些问题往往被忽视了,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要赋予法律最高的权威;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公平正义。不公正的法是会制造悲剧的,梁山伯祝英台是悲剧,现代社会中悲剧也会出现。
仅此,问题还没有完,为什么这个故事会成为一个悲剧,它是如何造成的?我觉得还得进一步追问。
刚才提到梁山伯时代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但另人费解的是:为什么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一直延续了一千多年,是历代统治者都无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