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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归宿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自由与民主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价值观念,“多数人决定的规则”并不意味着一部分人或少数人自由的放弃。如果将民主和自由对立起来,就可能出现自由就是反民主或者民主就是反自由的荒谬的逻辑结论。事实上,以多数人意愿为特征的民主理念本身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多数人与少数人在民主体制下不是一个制度性的概念,不是现实中对人群的几何划分。任何一个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某类多数人,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又可能属于少数人。所以多数人的民主决策必然以尊重少数人的自由为前提,少数人的自由是民主社会中制度化民主概念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自由是互补性概念,而不是相斥性概念。“之所以会出现将民主与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和认识,主要原因是忽视了民主概念的制度性意义,将多数人的民主视为一种制度上的特权了”。[49]所以,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自由与民主共为宪政的价值取向,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仍是以保证民主制度的良性运作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目标的,而“人民当家作主”与个人自由的实现无疑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价值体现。
  早在1979年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从战略高度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50]从我国走过的历史来看,我国的民主建设曾出现过两种相反的倾向,一是以公共意志压制个人意志的“集体主义”民主,实质上这种民主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蜕变;二是过分贯彻平等和多数人的意志决定规则,这种民主形式最容易导致无政府状态,在我国历史上表现为一种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形式进行的“大民主”。这种“宪政”状态下的民主并非真正宪政意义上所追求的民主价值,更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51]李鹏同志也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52]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健全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邓小平同志始终强调的原则,在改革开放初期他就曾讲过,“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53]我国的“外源发展型宪政”[54]缺乏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健全的市民社会的基础,在这种现实状况中自上而下地推进现代宪政制度建设,必然不可能离开党的领导。但是“党不能够代替一切,包办一切”。[55]党的领导最主要的价值就是使人民充分发扬民主,只有把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切实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才是真实的。
  在我国现代宪政的制度建设中,要求我们的执政党必须遵循“宪法至上”的基本原则,实行党政分开,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制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精神,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切实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真正切入到宪政的根本归宿——“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符合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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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37页。
程燎原,《宪政与现代化》,《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128页。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33页。这也是王人博教授在该文中所提到的核心思想。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26页。
印度德里大学历史学教授、英国剑桥大学南亚研究员雷乔迪休里(T.Raychauduri)的观点,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丹.莱夫(D.Lev)之观点,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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