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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归宿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宪政的价值取向:民主与自由,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体现
  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状态或政治运作过程并不仅仅是法律规则与制度的简单堆砌,它还蕴涵着超越制度实体之外的多元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先于规则且高于规则,并成为评判规则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人类正是依据民主、自由等抽象的价值理念构建出具体的规则制度,并力求沿着理念所指明的方向运行。“专制的隐退与宪政的崛起,其标志并不在于法律规则的有无,而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类对民主、自由等价值理想的追求,是否以保障和促进人的个体价值与个体尊严的实现为最终目标。”[34]人们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宪政模式的认同,本质原因就在于宪政自身的价值取向,在于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终极关怀,而此正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基础。
  毛泽东曾作过“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我国80年代以来出版的诸多法学辞书一般也认定宪政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35]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模式所包涵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于“正当性”的制度层面,最为根本的是其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所赖以表现的人权形式,是开明的、理想的政治;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也是政治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力量,而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制约,也必须接受作为人民主权最鲜明、最直接表现的公民权利的制约。“民主政治绝不是指无限的政府,民主政府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一样,都需要对个人的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36]从根本上说,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符合宪政的核心内容要求。当然,现代民主政治并不同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政治模式,如果从宽泛的历史角度来理解民主政治的涵义,似乎也符合“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语言逻辑解释。所以我们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的民主政治并不一定是宪政体现的民主政治,但宪政必然是反映民主政治的宪政。
  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民主,在西方被一般地解释为“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37]同时,民主还可以用普选权的指标来衡量,“普选权如果能够反映或补充民主的实质,那么它便确立了一个可接受的民主标准”,“其主要的因素是对选举人真正有效的代表,是对他们做真正和有效的负责;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公民的参与亦是某种标准”。[38]除此之外,近代民主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是确认了权力的归属,即公开承认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自己的委托机关。民主理论要求人民的委托机关能够真正地对人民的需要作出反映,要对人民的福利负责,对人民的信任负责,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样,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更是民主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创设公民参与结构的一种制度。“民主的要点在于代议制是民治的反映,而且通过公民参与、彼此沟通和咨询可以使其更加丰富”。[39]从本质意义上来讲,人民主权的确认分界了专制与宪政,主权来源于上帝、主权在君或主权归属于某一政治共同体都违背宪政的本意。宪政的基本职能在于监控政府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扩张为专断与独裁,从而以保障和推进民主。可以说,民主的基本前提——“主权在民”构成了宪政的基石,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存在宪政。所以民主是宪政的当然价值。
  当然也有学者把民主与宪政放在同一制度层面来考察,认为“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40]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majority rule),那么宪政就是对多数派决策(majority decision)的一些限制,具体地说,是在某种意义上自我施加的限制。[41]因为多数人的统治——简单民主其“极端形式是专制”,[42]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也说,“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arbitrary power),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43]民主提供给我们的是人民构成政府权力的来源,人民在法律意义上主导权力这样一些价值,宪政则可以说是对“民主的专制”的限制,两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但笔者以为,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宪政虽然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但也并不就是对民主的一种否定。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多数人权力行使侵害个人自由,事实上任何一类民主政治都应有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否则政治制度就不会保持稳定性和平衡性。“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44]
  自由的价值观是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它既是宪政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证明,又是宪政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和根源。宪政的根本意图不止于限制及监控权力,而更在于通过限制和监控权力促进宪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45]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过程以及其宪政体制的建立来考察不难发现这一点。“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美国人民能够通过捍卫他们的联邦宪法来捍卫自由。”[46]自由的价值观念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独立的个人,市场经济的多元性、分工的明确性决定个人主体作为市场基础的基本单位,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更要求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主体地位平等和自由。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奉行的自由主义也必然反映到宪政对国家权力运作设计上来。只有政府权力受宪法的约束和限制,个人自由的空间才能相对增大,“私人生活的自由会随着国家自由的减少而增加”。[47]哈耶克也认为,自由“乃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因此,自由政策(a policy of freedom)的使命就是必须将强制或其恶果减至最小限度,纵使不能将其完全消灭”。[48]自由作为宪政的价值取向,是在反对专制暴政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有通过限权与分权,才能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源自人民,而权力的运行也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世界各国宪法典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的结构体系先后设置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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