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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归宿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英国,《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这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的专横,目的就是保障基本人权。美国1776年通过了《独立宣言》,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26]它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为了保障和实现自己的天赋人权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同意。虽然美国的1787年宪法中未规定人权保护的内容,但在其颁布之后不久,美国的第一届国会就通过了以人权为内容的十条修正案,并于1791年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在美国,从《独立宣言》到各州宪法,从各州宪法到1787年联邦宪法,都贯穿了一个核心理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建立限权的政府”。[27]法国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宪法的总序言,也成为了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政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它所要求的政府权力必须是有所限制的,政府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权力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宪政需要通过民主、法治等中介手段,最后的根本目标依然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就可能会出现专制,从而对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严重的现实威胁。所以有限政府的目标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而人权保障的有力途径乃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两者表达了宪政的实质,从而构成宪政的核心内容。
  随着传统宪政理论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到20世纪宪政学者们对宪政理论中有关有限政府的理论重新进行了反思。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开始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反对“自由放任”,同时“传统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已向公民的社会保障、失业救济、公共资助、服务等领域扩展,这些权利内容更多地与政府的积极行为有关,须通过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对立于政府的权力才能有效实现”。[28]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为新宪政主义者提供了政府权力扩张的理论依据,他们把更多的视野聚集到国家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重心移转之上。功利主义宪政学者认为,如何保证权力依法运行和个人权利问题应该让位给如何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问题,“当社会中主要制度的安排能够使所有属于它的个人得到最大限度均衡的满意时,这个社会就是秩序正常的,从而是公正的”。[29]笔者以为,现代宪政政府权力扩张的理论与传统宪政政府限权理论并不必然导致价值上的对立,所谓“政府权力扩张”其实也并非原有政治权力的张扬,而只不过是政府服务于人民的职能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扩大。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社会交往与互动错综复杂,地域集团化、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没有哪一个国家政府敢把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各项事业的运行操作全部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之中”,[30]而国家的干预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应该限制在最小的程度之内,“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政府的社会职能取决于由市场经济发育而成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场域和需要,这依然是宪政理论的核心理念。同样,社会福利与人民根本利益在价值上也并不对立和背离。
  我国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基础在于我国“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的权力运作体系,同三权分立一样,其本质也在于防止专制而实现民主,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政制度下的国家权力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它构成国家权力所有权部分)和国家机关掌握的权力(它构成国家权力行使权部分)构成。在我国对政府权力运行制约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权力监督。一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我国的行政、司法机关均受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以权利制约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要接受人民的广泛的监督,同时要划清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保证权力所有者通过宪法确认作为整体的人民的至上权力,确保国家权力成为为人民谋取根本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当权者维护其特权的工具。在我国,国家权力应该逐步的分解和下放,同时要相应扩充公民权利,要严格按照国家权力运行程序的方向进行。对此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9月谈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应包括什么内容时指出,第一个内容是党政分开,“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的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31]他认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32]江泽民同志也认为,“最重要的是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去行使”。[33]政府权力的运作以及宪政体制中对政府权力的防御性限制,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权的保障,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思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要划清权力的归属,不能“以党代政”,其权力的行使要归结到为人民服务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指出了党的权力来源以及权力的行使目标,即人民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人士和人民的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才能切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样,只要党切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权力的行使也必然是符合法治原则的,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可见,“三个代表”的思想符合宪政核心内容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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