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试试题模式上来看,由于现在的司法考试类似于法律知识竞赛,所以导致考生付出了大量无味的牺牲,整天疲于对付那些数不尽的讨厌的法条和似乎记也记不完的烦恼的知识点,这不仅害苦了研究生,也耽误了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无证工作人员,那些其他社会工作人员和渴望参加司法考试的人也同样难逃厄运。因此,要对目前的司法考试试题模式进行改革,我的建议是“带着法条进考场”,因为司法考试重在选拔司法职业人员,应该重点考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在于检测考生法条记住了多少,知识点背过了几个。所以,考试题目应该侧重应用型题目而非理论型题目,考查的学科也应该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由此出发,我认为司法考试的题目应该以案例为主甚至可以全部考查案例,让考生带着法典或者法律汇编进入考场,把携带的法典或者法律汇编当作一种“答题工具”而非“作弊武器”,就像携带铅笔、橡皮和准考证一样。因为从办案的角度来看,法律条文是分析和处理案件的工具书而已,掌握分析案例和解决案例的思维能力才应是司法考试的真正目的,况且法律是要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修改的,今天记住的法条明天可能会忘记。司法考试的考生真正要掌握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应是领会立法的旨意以及法律适用的方法。这样一来,即便法律作出修改,也会同样保持领会能力和适用能力的连续性,而不至于在看到新法律新修订之后因为当初的死记硬背而措手不及。因此,我强烈主张“带这法条进考场”,改革现有的摧残人性的司法考试模式。就像数学考试告知三角函数公式、化学考试告知原子量、笔译考试可以携带词典一样,司法考试为何就不能带法条呢?如果说,“一年二考”的建议是考试周期之外部改革举措的话,那么,“带着法条进考场”的建议则是考试模式之内部改革举措。
如此改革司法考试的周期和模式,可以减轻考生的大量负担,且又能够让司法考试避免堕落为法律知识竞赛而真正成为司法职业能力的选拔考试,何不为之呢?真要实现此种改良,我想,考生会转变思维模式和备考思路,以运用法条解决问题为主攻目标,而不再是机械记忆法条为复习的主轴。就研究生考生群体而言,这种司法考试的模式与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要求也就不会偏离太远,也让研究生既有时间夯实坚实的理论基础培养自己的科研能力,又有动力和机会训练自己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达到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培养目标,那么,研究生还会变为单纯的司考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