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尤其是有关当局者的注意。研究生教育如何搞?司法考试制度怎么与当前法学教育制度相协调?如何让研究生既没有司法考试的压力又能真正在自己所学专业有效深造?假设的情况无非有这几种:一是要求考生考取司法考试拿到司法职业证书再来报考研究生,这样一来可以防止研究生变为司考生,但这种假设一旦实施起来是非常荒唐的,那样的话研究生报考门槛就大大抬高了,且并非所有的研究生都向往参与司法实务职业,这显然不现实;再一个假设就是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进人关中不准以有司法职业证书作为条件或者要求,这可行吗?显然也是荒唐的。因为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的现实决定了司法机关的用人计划在数量上不会太多,即便规定了该要求,那么在事实上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优先挑选那些有司法职业证书的求职者,这种合理规避的操作方式完全可以让所谓的强制性规定变得一文不值;还有一个假设就是对研究生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作出强制性细化规定,比如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的要求等,以理论和科研的高要求、真要求和硬要求来压倒参加司法考试的冲动和行动,我看这个假设同样与现实背离,并且存在非人性化色彩,因为相关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压力不减,就业环境之优化程度跟不上的话,为了毕业后寻找一条“活路”,研究生只能拼死拼活的对付研究生教育要求和司法考试之通过,如此以来可能会“双输”而不是“双赢”,甚至会出现有些研究生宁愿放弃研究生学历文凭也要去通过司法考试找到生存的“饭碗”;另有假设就是把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挂钩,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调整,以司法考试之通过为目标,那样在没有理论和科研要求的环境下,研究生可以轻松迎接司法考试的复习,这种假设更是权宜之计,它会破坏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瓦解高等教育制度,因为假如把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挂钩,那么,研究生教育纯粹多余,研究生就是名正言顺的司考生了!目前,本科教育是否可以与司法考试挂钩都尚有争议,更何况是研究生教育了。看来这些假设从理论上都是说不通的,实践起来也会更有困难,徒增混乱。
那么,到底该怎么办呢?既要办好研究生教育,实现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又要让致力于从事司法职业的研究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不至于影响就业,我想还是要从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动手术。我的建议是:要么改革现有的考试周期,要么改革现有的考试试题模式。从改革考试周期上来说,现在的“一年一考”周期过长,应改为“一年二考”,可以安排在春秋二季或者冬夏二季,各考一次,此种安排不会使考生总量有突兀性变化,司法当局的考试成本尽管会有所提高,但为了协调与教育制度的冲突,付出一点成本也是必需的,更何况现在的司法考试报考程序都大大简化了,可以抵扣“一年二考”之所谓可能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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