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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生”?

  我之所以在“研究生变为司考生”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是基于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和功能以及司法考试的性质之认识基础的。从教育法律上来说,根据前文所列高等教育法之相关法条,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坚实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的高学历人才;从教育理论上来说,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也主要是以培养理论型人才或者说为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输送合格人才为目标的。实务人才更多的是职业教育或者高学历专门教育。在法科领域,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现在的问题是,法学硕士甚至法学博士毕业后想进入或者实际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人越来越多,研究型的人才无论是相对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好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加大了对招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以博士为先甚至只要博士。我想这不仅是因为这些用人单位优化其工作人员学历指标的需要,也是硕士学历人才科研能力和理论素养的实际情况所导致。由此而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打出硕士牌,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地区,本科毕业生难以顺利进入该门槛,法律硕士生也同样面临类似尴尬境地,而这些机关进人的另外一个要求往往是拥有司法职业资格证书,这么看来,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了毕业后步入法院和检察院的殿堂,只能逼迫自己疲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有的甚至都不是自己当初的梦想,纯粹是形势所害。另一方面,就当前的司法考试试题模式来看,正如我多次说过的,目前的司法考试是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并不是真正的司法职业能力选拔,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泛,几乎涵盖各个法学专业和学科,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对所有主干学科做到对基础知识和重点法律条文的全面掌握,而事实上从司法考试的题目来看,有偏题存在,也有非常用法条的考查,可见,司法考试试题之模式和实际考试之状况要求参加考试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必须用尽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基础相对好的一次可以通过,但相当数量的研究生是穷尽三年研究生读书时间,才勉强通过,那些不幸运者,则要带着司法考试的失败无奈结束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由是观之,研究生培养目标的理论性和研究性与司法考试的知识性和应试性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研究生变为司考生也就只能成为现实了。
  然而,这个“现实”却是一场“恶梦”。正如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在上个月晚些时候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有些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三年时间主要忙于司法考试,论文和外语都荒废了”。确实如此,相当一部分法学研究生是应届直接考取的,而司法考试要求具有本科学历,这就意味着一进研究生大门就要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如此低的通过率往往让绝大部分人难以一次命中,考试周期又是一年一次,所以三年研究生期间尽管漫长,加起来也有一千零一夜,但要是用来参加司法考试的话,也只不过是三次。三年研究生荒废在了司法考试的应付上,恶性循环也就制造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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