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向教育当局放一炮。教育当局是教育管理机关,最高教育当局便是教育部。不容置疑的是,我国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一直在向前发展,一批又一批人才登上了社会大舞台,发挥着各自的才能,为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应对?以研究生教育为例,收费改革酝酿来酝酿去,最终流产。但不管如何改革,围绕的重心应该是集约型教育而不是粗放型教育。目前研究生教育数量大增,如何保证教育质量?怎样对培养单位提供科学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对教育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又该怎样向前推进?这些问题,许多教育学家和仁爱之士都提出了许许多多良好对策。非我小毛毛之卒所能解答也。不过,就法学研究生变为司法考试生这个问题,我倒看到了有关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16条第(三)项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第17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很明显,该法规定得十分清楚,研究生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强调基础理论的坚实程度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仅要求有实际工作能力,而且还要求有科学研究能力,然而,如果一个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培养单位之部分法学研究生,三年教育期间整天忙于司法考试了,怎么会谈得上达到这些目标和要求呢?更何况司法考试复习占用了如此多的时间,那么,法律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2—3年如何满足呢?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
5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然而,当那些作为事实司考生的形式研究生没有达到该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时,培养单位又实际上授予了硕士学位,教育当局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因此,有了教育立法却没有严格教育执法作为实施保障,就难以保障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单位也就对这种研究生变司考生的情况熟视无睹甚至有意引导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