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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治

  第二: 西体中用,中西结合。究竟是西体,还是中体的争论,在我们尝试着引入西方体制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我想,在目前的情况下,法治建设(注意,我仅提到的是法治建设,其他方面吾不敢断然下结论)还需西体为主,中体为用,这也是法律移植的必然逻辑与遗症。自从清末变法以来,我们已经分阶段、分层次的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制度,譬如北洋政府、国民革命政府以及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法制的借鉴与移植,以西方法制为主的整个法律体制已经在我们的国土上搭起了其基本框架,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渐渐退到配角的行列之中,这也是社会发展、全球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当然,在一定的时间内,民族自己的固有传统、观念还将继续影响移植法律的实施。法制架构已经搭好,只剩下添砖加瓦了,民族的本土资源可以扮演此角色。砖瓦可能没有架构重要,但亦绝不能忽视,否则,再完美的构架也仅仅是空架而已,终不能起到挡风遮雨的功效。
      第六部分 结束语
  党敏锐地看到了民主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民族要繁荣,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不可或缺,但是只有适合国情的法治、符合民族心理特征的法治才是最终的充分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建构还必须立足本土!要知道,西方的现代法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日积月累的经验逐步积累起来的传统。霍姆斯曾指出:普通法体现了一个民族多少世纪发展的历史,因此不能像对待一本充斥着定理和公式的数学教科书那样来研究法律。我们中国的现代法治亦不可能仅靠移植西方人的东西——强制性的法律移植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而应该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我们只有在这样的民主法治下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我想把其称为 “和谐的法治”。
  
【参考文献】参考资料:
(1)楚庄:“中华“和合”文化与现代化”,来自中国和合文化传播网。
(2)陈宏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1—192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4页
(4)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冲突与整合(下),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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