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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治

  这就是说,机械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机械使用,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不仅不会创制和谐,反而会打破生活的和谐。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20)。说通俗些,即如果法不符合习惯、道德、惯例、风俗这些潜在的行为准则,法的贯彻肯定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这就意味着法要保持其权威性,必须需要更大的强制力来作保证,结果就是社会矛盾加剧甚至于激化,社会冲突频起,法最终成为破坏和谐的罪魁祸首。
       第五部分 儒法之治
  上面,我发了通篇牢骚,只是想说明一个道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必须结合我们自己的国情,因为无论是移植的哪国的法律制度,其终须还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成长,吸收这片古老而又年轻之中华大地的养分。可喜的是,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学者们把更多目光投向西方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将要播种的这片‘黄土地’。
  我想,我们的法治应该是中西嫁接的‘红富士’,除了吸收西方法治的优良基因以外,还应该更多的与民族文化相承接,我暂且美其名曰“儒法之治”(我这里所言的‘儒’并专指儒家思想,而是中华文化的概括。而法则是指现代之法律体制,而非我国法家思想的法)。当然,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文化与法律制度的结合亦是件伟大而艰巨、系统而浩然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学者的共同努力。由于,自己的知识有限,同时也可能受思维定势的桎梏,考虑不可能尽善至美,下面仅提出自己的两点愚见。
   第一:移植与继承互补。其实,我的整篇文章都在探讨这个话题,我们一方面要移植西方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即“师夷之长技”。另一方面又要传承民族文化之特点,学习西方的同时,充分挖掘本土资源。其中绝不乏我们思考的空间。比如,一直有争议的包庇、窝藏罪。在我们这样一个讲亲情、孝道的社会传统中,儿子或者父亲触犯了法律,法律告诉我们,你要举报之,决不能为其提供藏身之地或者逃跑路线、资金,否则,你就触犯了法律。这对于传统国人来说,不可理解。如果谁把他的儿子或者父亲(当然也有母亲及其他近亲属,这里仅是打个比方),尤其是儿子把父亲送上公堂,社会一定不会容纳其人,认为其十恶不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21)”我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为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法律应该给其生存的空间。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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