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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治

  苏力先生一直致力于法治之本土资源的研究,其《法治及基本本土资源》一书中也无不对此表示了种种担心。他笔下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也已被人们所熟悉。秋菊和山杠爷告诉我们,法可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终手段,但绝不应该是唯一的、最佳的解决方式。如果说,秋菊只是电影中的一个人物,不具说明意义的话。我也想举个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情进一步增强此观点的说服力。2005年对于我家这个大家庭来说是个多事之秋,舅舅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外祖父也因病去世。婚姻的结束,意味着家庭财产的分割,分割的不公或其他原因,在农村都可能引起直接的暴力冲突。舅舅以及院中亲属就因此遭殃,女方家人率众“洗劫、血洗”了外祖父的丧礼,造成了三人轻、重伤的悲剧。就当我准备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己方利益时,村里的主事人和父亲的兄弟、朋友都来了,要求父亲把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医疗费用、财产损失都照价赔付,只是一条不准经‘官’。最后还是父亲妥协了,这不是一人软弱、有没有法律意识的问题,而是其中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社会、生活的玄机。如果走司法途径,打人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制裁,被打者可能除了口恶气,但是被打者也将面临着四面树敌的尴尬局面。人情、面子对于农村人或者说传统的中国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如果调解者被拒绝,说明你不给其‘面子’,而调解者往往又是村里或者周围村落的受人爱戴的长者、权威,不埋他们的单,只有一种人,那就是不想在这个世代生活的共同体内立足了,这是因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15)这也可能是秋菊以后将面临的生活困境!这也是秋菊所以,也不得不困惑的原因!
  提到这,我不能不再提到另外一个案例——说是有个人因妻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通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但奸夫偏偏是懂得点法律知识的败类,于是乎在乡间胡作非为,不仅不受法律的制裁,法律反过来还要保护他(16)。苏力先生因此两次论述了法律的规避问题。法在特殊的环境下,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相反,法的强制性介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时,也许被中国人遵循了几千年的习惯、民俗、乡规才是矛盾最佳的解决方式!正如,苏力先生在“再论法律规避”这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强奸案(17),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对双方来说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法律的强行介入结果是毁了当事人双方的终身幸福,男方坐牢在法律上可能无可厚非,但女方的婚姻前景暗淡也在所难免。可能,有人对此要提出种种疑问。比如:如果女青年和她的父母真的特别注重声誉的话,他们为什么要报案呢?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将农村男青年描绘成个个老封建,人人道学家;即使“很难找到”如意郎君是必然的,但是比如意郎君差一些,比强奸犯好一些的人还是有的吧!女青年为何一定要嫁给强奸犯呢?(18)我想,诚然上述问题的确存在,但是我们没有必要把案例想象的如此复杂,我们只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道理:法律的规避在某些时候是必要的,强制性的法律移植,极可能在乡间起到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但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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