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正如上面说的,抄袭点是必要的。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技不如人。我们把此称为“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不平衡”。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他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或者后发达的国家为了赶上先进的国家 ,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其发展的必由之路。(12)
第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就像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一样,一切生产需要标准化,否则不仅影响效率,还可能引起误会、争端。现在的地球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村落,国家与国家的互相交流已不可避免,有时候,你不想与其交流都困难,因为人家想与你抛媚眼,你不接受人家的爱,恐怕只有挨打的份了。我们中国人不就是这种情况吗?既然,别无他法,只有试试看了,不过还得遵循人家的规则。就像打篮球,不能因为中国人自己个子低就得降低篮筐一样,一切按照人家的标准来。
第三: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为移植提供了可行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告诉我,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规律可循的,并且有其共同性、共通性,社会的发展亦如此。
第四部分 本土资源
诚然,西方的民主法律体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也将在今后的世界发展大舞台上扮演主要角色。在上面我们也讨论了靠移植西方法治体制来医治我们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但是医生移植技术无论多么高超,最终还需要移植的器官适合病体,否则不仅不会起到救死扶伤效果,病者反而会一命呜呼!贺卫芳教授曾指出:“70年代末开始的建设和完善法制的运动到了80年代中期面临着一个危机:虽然立法已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承诺与现实距离的愈发拉大,对法律和法治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这也就是说,总体上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法典层面上,是书本上的法,还没有成为劲头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移植而来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一种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其支撑(13)。著名法学家吴经熊也曾面临同样的问题:“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获得本地沃土和持续成长的养分,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娴熟高妙,这样的法律都不可能有效成长的。” (14)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治建设除了更多更快移植西方人的法律制度外,自己民族的传统、习惯、乡俗、民约等本土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这项工程中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扮演何种角色?这确实值得人们深思。我们应该看到,西方社会的体制、制度亦是其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文化、传统的累积,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中国亦有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社会的发展具有其规律性,我们在设计自己的发展体制时还必须尊重自己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唯有此方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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