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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法治

  现代西方法治是现代西方文明的重要体现。它是人类争取自由平等长期奋斗的结果,反映着人类从非理性走向理性、从等级特权走向主体平等、从权力专制独裁走向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从诉诸武力解决冲突走向和平解决冲突的艰难历程。它与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民主政治相关联,以民族国家和复杂社会为背景,作为协调价值和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实现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功能(4)。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者说社会调控方式,其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则主要表现在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5)。在法治背景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享有权利与义务,任何个人与组织的社会性活动都将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便是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也不能例外。哈耶克说到:“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怎样使用他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6)在一定意义上来讲,西方社会正是在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发掘、保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过程中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而这种法律制度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实现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与和谐。事实表明,法律手段达到了他们的预期。
  既然,人家的法治有其所长,我想我们还是得虚心学习一下。毛主席曾说,骄傲使人落后,虚心使人进步。当技不如人时,有点唯洋意识好像情有可愿,并且有点必须的味道。就像中国足球,死活踢不好,请洋教员的同时,还得把自己的球员送出去,看看人家怎么踢的,好好想想,怎么自己的脚就不如人家洋脚呢?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得留留学,抄袭点人家的条文,说点不伤面子的话,就是法律移植。意大利比较法学家R•萨科都说过了,从法律的起源角度来看,法律的变化可以分为首创性革新与模仿。无论模仿的具体比例有多大,可以肯定的是,在现代社会,法律变化中大量是通过模仿,既借鉴与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首创性是极少的(7)。K•M•诺尔甚至说,法律史学家基本倾向于认为,如果没有法律移植,那么,法律史几乎是难以想象的(8)。
  一般来说,移植是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者器官补在或移入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使他逐渐长好。这种语义和意义上的移植,在语源上来自植物学和医学。(9)通常,“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栽培,因而有整体移入的意思。但是,从医学术语的角度看,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移植还可以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活动过程。” (10)而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1)显然,法律上的移植不能够是植物学上的移植,而是医学意义上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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