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的法治

   追求和谐是儒家哲学观的特质之一,和谐被其视为一种至上的理想(2),正如有人所说的,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中庸》中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和位育”、“民饱物与”也随成为儒家和谐思想的精辟概括。
  这种和谐文化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儒家以礼、乐为指导的政治制度设计理念。据《论语》,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记•乐记》亦有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乐’已经被视为实现和谐这一理想的金钥匙。
  另外儒家的和谐还体现为对“无讼”社会的追求。诉讼是被儒家学者们所鄙视的,其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因为它偏离、扰乱了和谐的社会关系。《论语》中,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原因是,进行诉讼是一种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的行为,这与儒家提倡的追求道德的自律、个人修养和人格的成长是互相矛盾的。正如其它伟大的宗教传统一样,儒教把克已、内心世界和美德放在首位,自然欲望与自私自利都置于更高的道德要求之下。“克已复礼为仁”,儒家把“仁”视为最大的美德,要实现它,人们应该“克已”。而在纠纷与诉讼中,当事人的动机往往基于“利”或物质利益,而非“义”,遂有语谓之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学者试图通过对重义轻利、克己复礼美德的构建,实现其和谐、礼让的大同社会。
  当然,我们祖先的和谐思想并不止于这些,譬如墨家的兼爱,主张天下之人皆相爱,从而建立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的和谐社会。还有道家主张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以及其他学派等等亦对和谐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些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 移植和谐
  在几千年的中华发展历程中,我们把更多的眼光投向了王权、集中,而非保障个人权利的民主,可以这样说,我们中华民族的民主资源是相当匮乏的(有人说我们没有政治民主,却有社会民主;也有人说中国政治结构可以分为两层,不民主的一层压在民主的一层上边。③)。这种历史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家和国取得了相同的政治身份,统治阶级也尝试在专制体系框架内构建自己的家国和谐,中国社会也因此随着家国的更迭,历经了和谐与失控。在1840年代,当西方列强用铁管钢筒打开中国大门的时候,统治阶级中的一些开明之士以及其他各阶层的有志之士开始怀疑自己的家国天下,进而开始把目光向西移,尝试着从西方人那里学习强国富民之道。到了1980年代,年轻而又古老的中国把这种学习热推向了亘古未有的高潮,更有甚者主张中华民族如若想摆脱愚昧、贫穷、落伍,就必须全面西方化,就必须摆脱一切传统的、封建的思想观念的桎梏,不仅要学习西方人的先进制度,更要学习西方的制度。可谓是唯洋是从,唯洋马首是瞻。除了穷则思变的原因外,我想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有其魅力所在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