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国现行
刑法第
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笔者尚未听闻有因奸淫男尸而被判侮辱尸体罪的,但因奸淫女尸而获罪的案例屡见不鲜,从法理上说,法律对男尸和女尸并未区别对待,因此奸淫男尸构成侮辱尸体罪自当不存疑问。
[9] 当然,奸淫男尸侵犯的并不是尸体的“性自主权”。
[10] 《论语·八佾》。
[11] 美国的情况,参见David P. Bryden , Redefining Rape, 3 BUFF. CRIM. L. REV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317, 321 (2000) ("In recent decades, legislatures have altered this definition in various ways: making the crime gender-neutral as to both perpetrator and victim...").
[12] 近来我国社会和法律界也出现了修改
刑法以对男性加以平等保护的呼声,例如,参见:谢炜、申剑丽、廖卫华,“同性性侵犯应定‘猥亵罪’——政协委员刘白驹建议修改《
刑法》以弥补法律空白”,《新京报》,2005年3月7日, 全文见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307/05@014531.html ,最后访问于2005年9月29日。
【注释】 本文曾于2005年9月22日以“男人不如尸体——甄渊列传”为题,粘贴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之法学文献版(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index.asp ),但旋即被网站管理员删除,可能该文篇幅太短,内容又太“娱乐”,有损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学术品味,虽然我觉得该篇短文已经意尽,足以表达我想说的全部意思,但还是只得“尊重学术规范”,不惜再生造一些正文,堆砌一些注释,罗嗦出以下一篇文章来。
见我国现行
刑法第
236条。
见我国现行
刑法第
237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