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见我国现行
刑法第
236条。
[3] 见我国现行
刑法第
237条第3款。
[4] 在
刑法1997年修订以前,倒是可以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按照流氓罪处罚,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
[5] 号称我国同性性骚扰第一案的,是2004年9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该案中男性被告强行接触男性原告的隐私部位,并强行拥抱、亲吻原告,法院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见“全国首起同性间性骚扰案一审判决——骚扰者被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制日报》2004年9月15日第3版,全文见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4-09/15/content_133658.htm ,最后访问于2005年9月29日。
[6] 例如:“热点话题:同性性侵犯遭遇法律难题”,《法制日报》,2005年1月6日第10版,全文见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1/06/content_175622.htm ,最后访问于2005年9月29日;冯丹霞,“打工仔遭同性老板性侵犯——苏州虎丘法院难以处理此案凸现法律缺失”,《江南时报》2005年7月8日第23版(“深度事件”),全文见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5165/1345105.html ,最后访问于2005年9月29日。
[7]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近些年来我国也涌现了多起争取
宪法平等权的案件。对男女“性自主权”不一视同仁,在
刑法上区别对待,似乎有违平等原则,但我对此并不肯定,而只说“之嫌”,之所以如此,除了对“平等”的解释本身就异常复杂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
宪法的“平等条款”究竟是只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并不明确。关于后一种观点,见:肖蔚云,《我国现行
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11月第一版,第132-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