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不如尸体
彭亚楠
【关键词】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侮辱罪 侮辱尸体罪
【全文】
“甄渊,字太渊,吴地一书生也,风流倜傥,闻名于乡里。邻人某男恋其貌美,一日,乘其酒醉,奸之。渊痛不欲生,诉至官府,欲罪之。官府拒,对曰:“唯妇人与‘小人’为弱势也,不可奸淫猥亵,而奸男丁者不入罪。”渊奔走求告无门,旋郁郁而卒。其家举丧,停灵于堂前,邻人至,唏嘘不已,窥四周无人,伏尸又奸之。不料东窗事发,邻人落网,以侮辱尸体罪,获刑三年。”[1]
以上故事,情节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各位看官切勿当真。但虽说如此,该故事反映的问题可相当严肃,那就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不受
刑法保护!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是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2] 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也只是扩展到了男性儿童,[3] 而对成年男性的性侵犯,自
刑法1997年修订以后,[4] 已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对男性的性侵犯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等罪,如果性侵犯以公然的方式进行,还可能构成侮辱罪,但这些都需要特殊情节,所保护的法益也是健康权、生命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非“性自主权”。
男性受到同性的性侵犯,并非罕见,近年来屡有男性遭到同性性骚扰 [5] 乃至鸡奸 [6] 的案例见诸报端,而对被告则只能处以行政拘留、民事赔偿了事。对男女“性自主权”不予平等保护,不仅不合理,更有违宪之嫌。[7]
若说“女人是弱者”、“女人比男人更需要关怀”,所以对女性要特别关照,倒也罢了,可连鸡奸尸体也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8] 而“侮辱尸体罪”与“侮辱罪”不同,前者并不以“公然”为要件,显然,尸体所享受的保护要比男性为高。[9] 如此说来,男人居然还不如尸体,“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10]”
如今,对“强奸”成年男性的行为也同样加以刑事处罚,已成各国通例。[11] 我国也应顺应大势,对
刑法进行相应修订,[12] 使“甄渊”不再“真冤”。
——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
[1] 本文曾于2005年9月22日以“男人不如尸体——甄渊列传”为题,粘贴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之法学文献版(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index.asp ),但旋即被网站管理员删除,可能该文篇幅太短,内容又太“娱乐”,有损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学术品味,虽然我觉得该篇短文已经意尽,足以表达我想说的全部意思,但还是只得“尊重学术规范”,不惜再生造一些正文,堆砌一些注释,罗嗦出以下一篇文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