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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

  (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 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代表国家行使一定国家权力,其主观意志应是与人民整体意志、国家意志相一致的,它们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来贯彻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运用自己的思想、智能和法律意识指导行为过程,即通过自己有意志的行为来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主观意志活动,绝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它归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意志。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它也应存在一定的主观意志,其意志是通过公务员以一定结合方式形成的。这一主观意志指导和支配整个行政机关组织体的活动,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也必须服从这一整体意志。这一整体意志往往与行政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紧密结合在一起,掌握领导权的行政首长或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的意志,其执行公务的意志一般就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如《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在调查终结后,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其他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见,负责人的意志代表了行政机关的整体意志。一般而言,凡公务员以行政机关名义执行公务的主观意志活动,都非其个人意志而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就认为其不具有主观意志或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或过错)通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意识和行为状态来反映。
  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能够预见某些事项和能够实现某些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完成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也是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主观意志的左右下实施的。
  行政违法中也存在阻却性情形,非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由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等行政机关非主观意志能够左右的因素,造成客观上的违法行为,一般不作为行政违法来看待。客观上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须同时具有主观意志条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但也不能绝对化。行政机关(包括其他组织)或公务员(及其他行政公务人员),由于前一个违法行为而致后一个行政行为也违法时,即使后一个行为不在其主观意志范围内,也构成行政违法。如警察执行公务时醉酒而致其没有履行保护好某妇女人身权的法定义务,此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不能以醉酒后不具有主观意志能力而作为行政违法的阻却事由。
  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公务组织)与公务员(或其他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意志范围的要求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行政机关作为组织体,其行为的能力比公务员个人能力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务员个人而言是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但对其所属行政机关或组织而言则是在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意志范围之内的,该行为因此而构成行政违法。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因突发疾病而导致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对该公务员而言是意外事件,可以阻却其行政违法的构成;但对其所属行政机关来说却不能以公务员突发疾病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亦属其主观意志范围的行为而构成行政违法。作为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违法的阻却事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范围比公务员的阻却事由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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