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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

  行政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客观事实判断。但是,如果仅从一种事实特征来判断的话,所认定的则只是一种中性的事实。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离不开法律规范,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之可能,离开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对行为作出价值评价和法律评价。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同样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素。研究行政违法的客观方面,旨在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属性,否则就会失去行政违法存在的客观基础;反之,如果只重视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和客观状况,忽视其法律属性,则又无从确定行政违法的违法性质和特征。我们在分析行政违法时,不仅要注意其行为的存在构造,而且要重视其规范构造,但又不能将它们相混同。法律规范要件,强调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客观的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客观事实状况。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规范要件,详见后文所述。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具备危害合法、正常行政关系的客观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多方面的:
  其一,它要求行政违法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仅有内心意图而无客观的行为时是不构成行政违法的,即不承认纯思想的违法或意思尚未表达于外的违法。
  其二,行政违法在客观上的表现总是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即行政违法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或者与行政职权有关联,否则行政行为都不构成,自然就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其三,行政违法在方式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违法处罚、违法强制、违法许可,违法行政裁决,等等。
  其四,违法行为在与其具体危害结果关系上表现出复杂性。行为结果(人们往往只限于实际的损害结果和危害)虽不是构成行政违法的一般要件,但违法行为总会引起一定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威胁,既可能是直接的损害也可能是间接的危险,既可能是单一的结果也可能是多重的结果。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到,不仅行政违法针对特定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而且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危害性,会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破坏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密切关系,破坏法律的权威等。
  其五,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而是复杂的组织整体行为。它在名义上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整体行为,但这种整体行为的实施者则是行政公务人员,从而又具有个体的外在性。按此标准,行政违法行为又可分为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二、行政违法的主观构造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指违法的个体或群体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主观方面缺少过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违法的构成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总的来说,这一观点并无不妥。但是,在对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时,我们又要采取不同于犯罪构成分析的态度。不应不区分违法主体而一概要求必须认定违法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还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过错的程度,而应针对不同的违法主体或不同的违法形态作具体分析和要求。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的行政违法,必须要确定其主观过错心态--是故意或过失;对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而言,则无需严格区分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对行政机关组织体行政违法的构成没有直接影响,我们只需确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支配下所为的行为即可。当然这种主观意志会表现为一定的主观过错,但对其主观过错心态的特征,在确定行政违法构成时无需我们具体深究其具体表现形态,而且在实践中要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以违法意图(可以作为某些特殊行政违法形式如滥用职权的要件)作为行政违法构成的一般要件,就会使法律对许多类型的行政违法及其责任的设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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