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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外部关系初探

  严格地说,抗辩权是介入权和选择权的进一步延伸。如果说后两者是一种救济性权利,那么,前者即是一种反救济性权利。反救济亦是一种救济,因此,抗辩权亦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具体来说,当委托人(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对其对代理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的介入权行使后的请求权;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时,委托人享有双重抗辩权,即他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又可以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间接代理扑朔迷离的本来面目使其外部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恰好处地揭开了间接代理的面纱,通过赋予相应的救济权利使各方利益得到了巧夺天工的平衡。这确实是可圈可点之处。
           
       1999年10月写于烟台
       2001年6月改于上海
  
  (本文发表于《天津律师》,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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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6页。
目前,国际上扬弃了大陆法系中原代理概念,吸收了英美法系合理因素,对代理概念作出了重大调整(修正),只要是有代理权,并不一定要明示被代理人存在,如,国际私法统一协会起草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中第1条规定:“当事人——代理人,有权或声称有权代表另一人——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适用本条约。”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要求代理人公开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徐海燕:《间接代理制论著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第56~70页。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34~
235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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