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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监督的实现

  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法律保障和必须的基础条件,“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使检察监督真正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予以实现,就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检察监督真正地实现了,其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作用和作为市场经济法制化重要中介作用及其保障之一,也就是现实可能的了。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促进和保障执法实现的检察监督实现的本身,就必须有、也只能有法律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
  四
  众所皆知,我国目前检察监督的实际状况是:首先,应该充分肯定,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检察机关自身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挥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等诸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检察机关自身以及与检察监督密切相关的有关社会机制和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在诸多方面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要求,这在当前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条件下,就显得更为突出,亟待予以加强和解决。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不健全,装备差,警力缺乏;二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法律、业务素质较差;三是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力;四是工作效率低,人浮于事;五是对检察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惩不分明,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六是缺乏民主、平等的晋升制度。
  其二,检察机关的工作受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干扰、干涉。主要表现在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自身的职责权限,非法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权,干涉正常的检察业务活动,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当然,党对检察机关思想、方针、政策性的指导另当别论。其次就是公安、法院对一些法纪案件的阻碍,袒护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就是一些案件的被告人的家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用行贿、压制等方法干扰检察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其三,与检察监督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检察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讲是较为严重的制约检察监督切实有效地实现的因素。由此,也就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检察监督要真正地予以实现,显然就必须做到:
  首先,关于理论指导问题。这是检察监督实现的前提条件。恰如列宁所言:理论一旦掌握群众,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为此,就应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政策研究机构,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县级院要有专职人员搞调研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将专门调研与全体调研相结合,调研工作与检察工作相结合,调研成果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调研工作真正地起到领导的参谋助手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检察业务、领导决策服好务。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尤其是检察工作人员的检察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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