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之价值关怀,分别其不同权能的运行,往往又需要不同的侧重或表现。具体而言,立法之价值关怀,应当侧重于包容;行政之价值关怀,应当侧重于谦逊;司法之价值关怀,则应当侧重于悲悯。
价值关怀的立法,应当是包容的立法。包容,作为一种品格特征,通常是指人们对于来自他人的、与己不同的意见或主张,不是简单地、情绪化地予以抵触或排斥,而是能够给予其与自己的意见或主张同等的表达、解释和交流的机会,并能够在同等的表达、解释与交流的基础上,进而对他人的不同意见或主张给以理性的评价,以及部分甚或是全部的采纳。包容的立法,意味着立法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少数的主张或见解,能够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多数的尊重,并能够与多数的意见或观点同等地表达、解释和交流。
立法之包容性,可谓是影响着立法之实际成效或效果的重要因素。现代社会当中,代议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已经使得立法过程中各方面意愿或主张的表达,逐渐获得了比较稳定和通畅的信息渠道;此时,少数意见能否得到多数的尊重,及其能否与多数意见同等地交流和沟通,对于立法机关最终所制定和确立的法律是否为价值关怀的法律,也就更加具有着现实的和重要的意义。社会生活中那些让人们事后为之追悔莫及的愚蠢的错误,往往就是由于人们在作出一定决策或选择的过程中,缺乏充分的沟通与交流,而是被一时附着于多数的某种偏执或偏激所左右。
“多数决”,作为社会协作当中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用的一种相对合理的决策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人们在尚未找到最佳的或最适合于体现人类之理智的决策模式的时候,一种次优甚或是无奈的选择。
“多数决”的决策模式,可以说始终都存在着一种需要人们给以足够重视,并努力地加以克服的不良倾向,即其容易导致少数意见得不到与多数意见对等的表达、解释或交流的机会,决策的过程及其结果均为多数的话语强势所左右,甚至演化和发展为多数的武断与专横。缺乏包容的“多数决”,较之于建立在平等沟通和充分交流基础上的决策,往往会更多地夹带着人们的盲目或偏激的情绪意识,甚至会在某些特殊场合或特定问题上完全成为群体情绪的偏执的宣泄。正是这种缺乏包容进而缺少了理智的“多数决”,使得雅典人失去了他们当中“最有智慧的”苏格拉底;人类则由于缺乏包容,而吞咽了更多的本不该结出的苦果。
现代社会的立法,应当是建立在各方面意见或见解均得到同等尊重和充分交流的基础上的多数决,而不应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多数的武断或专横。同时,惟有来自各方面的相同或不同的见解,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解释和交流,决策过程中也才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数”。在不同见解之平等沟通和彼此交流的过程中,每一种意见都能够得到来自于另外立场或角度的审视与评价;无论少数还是多数,也就都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对自己的见解加以反思乃至作出合理的调整;惟有这样的多数决,其结果才可以称得上是人们理智的选择。
包容的立法所产生出的法律,或许不是当时最好的法律,但必定会是价值关怀的法律;而惟有价值关怀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最好的法律。
价值关怀的行政,应当是谦逊的行政。谦逊,作为一种品格特征,原指个体于人际交往当中不居功、不恃强、恭谨礼让的行为表现;所谓谦逊的行政,则是指现代社会中,行政权的运行须始终遵循和服从于社会之既已确立的法律制度与权力安排,努力抑制和尽量地避免自我扩张、自我膨胀或恣意专横等不良倾向。
行政权之社会效用或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其对于一定社会事务的组织、控制或管理上,即通过其介入和干预,在一定的社会协作或人际交往当中建立、实现和保持既定的法律秩序。行政权之于社会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从应然意义上说,应当是源自其本身的内在服从关系的要求或需要;而现实社会生活中行政权之介入和干预,则须基于既已确立和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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