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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五:现代社会的法治

  同时,有必要加以说明的是,公共权力之权能分立,并非简单或刻板地要求公共权力之不同权能,各自截然独立并在完全隔离的轨道上单独运行;也并非绝对地排斥公共权力之不同权能,出于公权力之最终或最高的本体需要而进行必要的配合或协同。现代社会的权力分立,正如汉密尔顿所指出的那样,“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 [4]
  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或运用,应当严格地遵循既已确定的相应的法律程序。针对公共权力之运行而制定和确立的程序规则,也逐渐地成为了现代社会之权力规则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严格程序,作为现代社会当中公共权力运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实际上就是人们本着维护和保证公共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和确立具体的程序规则,从而对公共权力的运行,界定和划分出明确而清晰的范围与界限。所谓严格程序,就是将公共权力之运行,严格地规制在既定的程序规则所阐明的目标、方式、条件、步骤、时限等具体要求当中;惟有当一定的社会协作或人际交往,客观上需要公共权力之参与、干预和助益的时候,相应的公共权力方得介入该事务或行为领域;同时,在其所介入的那些事务或行为领域当中,一定的公共权力亦须依照相应的内在服从关系的要求,方可行使或运行。
  权力运行中的恣意、放纵与专横,即便不是权力异化的现实表现,其距离权力的异化往往也只有一步之遥。对于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说,明确、具体和合理的程序规则,能够有助于抑制和克服权力运行当中某些机关或公职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同时,既已确立的、明确的程序规则,也是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对于一定的公共权力之运行有效地进行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或参照。可以说,愈是在那些公权力具有或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当中,愈是需要针对公权力的运行确立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则,并建立起必要的约束机制,以促成或保证这些程序规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严格的遵守。公共权力运行当中之严格程序,往往最为直观地体现和表达着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之所在,即确定不移的和不断完善的“规则决定品格”。
  司法审查,亦是现代社会当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安排。所谓司法审查,通常是指人们可以针对行政权乃至立法权运行中的特定作为或决定,提出自己的不满或指摘并诉诸于专门的司法机关,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认证,并以既有的宪法或法律为准据,独立地完成相应的法律判断,和作出终局性的、具有法律之拘束力的评价或裁量。
  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和不断丰富,人们逐渐开始认识到,在社会的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某些切实而有效的权力制衡、评价与纠错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尝试和人们的有意的建构,司法审查,作为公共权力运行中一项积极有益的权力制衡、评价与纠错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司法审查,通常需要以公权力之不同权能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为前提;可以说,惟有在权力分立并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人们才能够将其对于行政权乃至立法权之具体运行的某些指摘或不满,诉诸于司法权能和专门的司法机关;同时,只有在权力分立并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一定的司法机关也才能够对行政权或立法权运行中所产生的,那些受到人们指摘的特定作为或决定,是否符合于既已确立和现实有效的宪法或法律,独立地进行判断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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