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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五:现代社会的法治

  知情制度之功能与意义,可以说主要是在于满足社会公众或被管理者基于其一定的诉求或意愿,而对相应之某项或某些公权力运行的信息需求。即通过公权力机关对其运用或行使一定权力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适时和公开的披露,使得社会公众或被管理者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公权力运行中涉及到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重要信息,并能够基于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比较恰当或合理地对权力的运行作出评价,进而主动和能动地致力于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听证制度之功能与意义,则更多地侧重于强调和保证公权力机关或权力者一方,在行使或运用一定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于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的诉求或意愿的把握与解读。即一定的公权力机关或权力者,在其将要针对特定社会事务作出某些具体的决定或安排之前,借助于既已确立的听证制度,可以与相对的特定人群或被管理者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较为准确和全面、充分地了解人们的真实的诉求或意愿,进而使其作出的那些决定或安排,能够真正地或较好地符合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弹劾,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之权力规则当中一项特殊的评价制度。所谓弹劾,即是指一定的公权力关系当中的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对于个别的公职人员在具体运用或行使一定公权力时,背弃职责或严重违背相应的内在服从关系的行为表现,有权并且能够公开地提出批评意见,并由专门的公权力机关对此加以调查、处理或整饬。弹劾,也可以理解为人们直接针对特定的公职人员个人的负面评价。
  无论是出于保持社会之基本的权力秩序,还是出于起码的效果与效率的考虑,都当然不应允许那些非常随意的、完全凭借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情绪就可以针对任何一名公职人员提出和启动的弹劾程序。通常情况下,愈是经过了严格周密的选举或选任过程而产生的公职人选,对其进行弹劾愈是需要规定或限定严格的条件;而对于那些没有经过严格的选举或选任程序即已任职和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则应当较多地给予人们对其个人提出批评和要求整饬的机会。同时有必要说明的是,这种弹劾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够免除或解脱任何一个公权力机关对于其所属人员之领导、控制与管束的责任,以及由于这些无可推卸的责任,而需要对那些直接受到权力之侵害或不公正对待的被管理者作出的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但是,如果那些由于个别公职人员之滥用权力或背弃职责,而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对待的被管理者,其所能做的仅仅是请求得到某个权力机关的赔偿或补偿,而没有机会和得不到合理的制度支持,直接针对那些滥用权力或违背职责的公职人员个人提出批评和请求对其加以整饬,那么这样的公权力关系还称不上真正的对等或均衡。
  弹劾制度,对于维系和保持公共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应当具有着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意义。现代社会的法治,重视和强调社会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双向服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而这样的协调与均衡,惟有当长期以来在公权力关系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管理者或社会公众,在社会的权力秩序当中得到更大的活动范围和具有了更多的可以对权力者一方加以制约或干预的有效手段之后,方有可能真正地实现或达成。现代社会当中,日益普及的教育、各种渠道的信息与知识的传播,以及丰富的社会实践与社会体验,都逐渐使得更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具备那些应当得到认可、尊重和发挥机会的,有益于社会的乃至建设性的思想或智慧;监督、评价和参与整饬社会的公权力的运行,约束、规制权力的品格和主动地维护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正在逐渐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目标,同时也应当成为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和行使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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