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通常需要以社会的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为前提。现代社会的所谓选举,是指基于社会的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人们遵循既定的权力规则所指引或规定的选择方式与甄别条件,通过共同的参与和由分散到集中的选择过程,得以表达其各自意愿,并最终将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具体的执掌、行使和运用,赋予或托付给某些特定的组织或个体的过程。选举,通常也是一定社会在其既有的权力秩序当中最为重要和重大的政治活动;选举制度所包含和规定的内容,对于维系或保持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人们的权力认知的逐渐深刻和不断成熟,参与选举乃至在其过程中表达个人的意愿与选择,也相应地成为人们日益重视和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
现代社会的选举制度,通常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关于选举方式与甄别条件的具体规定。在各种有效和可行的选举方式当中,直接选举可谓最能够体现民主政治的原则。直接选举,往往意味着政府与人民,或社会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更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以及公众或被管理者在公共权力之维系和运行过程中,能够对实现和保持公共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具有和发挥更为能动的作用。在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社会基础上,直接选举所能够达到的权力等级或权力层级愈高,往往也就愈能够有利于实现和保持公共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们为了将公共权力的某些特定和重要的部分,具体地赋予或托付给一定的组织或个体,而在社会成员当中进行相应的甄别与选择的过程。具体地看,人们在其甄别和选择的过程中,通常都会从能力和品格两个方面,对一定的组织或个体加以考量并作出评价。
能力与权力,确乎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联;然而,一项特定权力的行使或运用,是否能够符合于其相应本体的要求或需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者的品格。
权力者的品格,往往内在地影响着一定权力的运行指向及其实际效果。正如人们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的那样,“惟仁者宜在高位”。同时,从权力关系的最终意义在于其相应本体之实现或满足的角度来看,一定权力的托付或赋予,还需要相应的组织或个体,应当具备与执掌和行使该项权力相符合的力量、智慧、知识或技能。
韩非在评价“商君之法”时,对于公职与能力之间的关系曾作出过相当精辟的评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 [3]
现代社会当中,社会事务随着生产与协作的高度发展也趋向于更为纷繁和复杂;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则要求社会的公共权力应当针对不同的社会事务而划分为不同的权能,并分别由具备着相应的力量、智慧、知识或技能的组织或个人予以执掌和行使。在一定社会为了其所需要的管理者而进行甄别和作出选择的过程中,人们不仅仅应当关注特定的组织或个体之以往的品行表现,同时还应当关注其是否具备了与恰当地行使和运用一定权力相符合或适应的力量、智慧、知识或技能。
现代社会的选举制度,就是要对选举这一重要的政治活动,给以必要的规范和指引,从而使人们能够通过合理安排和有条不紊的步骤与程序,对参选者或竞选者的能力和品格进行有效的评价;最终则按照多数的意愿和选择,将公共权力的某些特定而重要的部分,赋予或托付给社会中一定的组织或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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