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四:专制与法治

  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从根本上推动着不同的协作共同体之中的权力关系,都在逐渐朝着多元协调、和谐共存的方向发展和演化。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或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既是一定社会中多元的权力相互制约与彼此协调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的社会生产之发展与进步所指向的历史必然。
  一定社会之权力关系、权力秩序的调整与演进,最终应当是取决于其一定的社会生产水平,及其相应的社会生产协作之内在要求与客观需要。社会生产的进步,往往可以令社会中产生出更为多元和丰富的权力要素,并能够促成多元的权力要素逐渐实现在社会成员中的更为随机和更为广泛的分布。人们相应于生产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多样的诉求,则意味着社会协作中更加细致和更为具体的分工与交换;社会中也就有更多的个体,可以通过其在一定专业或一定领域所发挥的才能或出色的表现,而相应地拥有或掌握一定的权力要素。
  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现代社会的生产协作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理环境、气候或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的局限或桎梏。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有更多的诉求仅通过社会的专业分工乃至个体之间的分散协调即可得以实现或满足,而无须再行依赖统一的决策和集体的协同;相应的,现代社会的生产协作,也就较多地呈现出组织化与个性化并存、集体协同与分散协调并举的发展趋向。
  集体协同与自主作为并举的协作生产,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以及伴随着社会生产发展,人们认知的充实和认知水平的提高,最终都会从不同的方面体现并作用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调整或建构。随着社会生产与协作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协作共同体的权力秩序,都在逐渐地趋向于顺应社会协作之客观需要与内在要求的合理的调整或建构;不同的协作共同体当中的权力机制与权力规则,也都在更多地侧重于对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维系、强调和保证。
  法治对于一定社会之维系与发展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社会中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达成或实现社会的权力秩序以及统治权力的分权制衡,进而有效地抑制和防止权力尤其是统治权力的异化,规制、约束并合理地塑造权力的品格,使社会的权力秩序及其统治权力的运行,能够基本上符合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和顺应于社会协作及其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内在要求。同时,惟有社会确定并保持着“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人们也才可以不断地充实和完善,那些能够有效地规制和约束权力,使一定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符合于其相应的内在服从关系,和服务于权力本体之实现或满足的权力规则。
  法治的实践,必然要受限于一定社会所达到的生产水平,以及人们相应具备的认知水平,同时还会受到其他一些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乃至偶然因素的影响或干扰;故而,法治的实现,也就绝非如某些乌托邦式的美好理想所期望的那样,可以一蹴而就同时尽善尽美。所谓的法治国家,也并非绝对地意味着社会的权力秩序,以及由于其权力秩序的存在与能动,而在该特定的生产协作共同体中得以建构和维系的诉求秩序、价值秩序,都能够先知先觉般或毫厘不爽地顺应或迎合于该特定的人类共同体最具效率地发展其生产与协作,并使其所有成员都可以得到最佳的诉求实现或满足的那些内在或现实的需要与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