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西方社会在其发展或演进的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某些君主统治乃至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然而,由于其与东方社会在生产形态、协作方式以及权力认知等诸方面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或差异,西方国家的专制统治,也就必然难以达到如东方国家的极权统治那样强大而稳固的地步。西方国家那些曾经的专制君主,即便是在他们的专制统治或个人集权最为有力和最具效率的时候,恐怕也不曾有机会享受到几乎任何一个中国皇帝或俄国沙皇就可以轻松实现的那种恣意、放纵和专横。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中世纪后期西方社会中权力的分散、多元乃至紊乱无序,才有了其当时手工业和商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工商业者们挣脱封建束缚聚集结合在一起,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治城市的兴起。同时,在工商业发展和城市自治的推动与促进之下,多元和分散的权力关系也在西方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这样的社会形态与权力关系,在中国古代的极权统治下既是无法容忍的,同时也是断然无法想象的。
近代宪政同样是发端于社会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英国的议会政治,可以上溯至十三世纪的《自由大宪章》以及《牛津条例》的相继出现。当时的英国,贵族已经成为社会中重要的政治力量;由于王权相对强大和恣意、专横,侵犯和损害了贵族乃至平民的利益,贵族遂联合平民与王权相抗衡;《自由大宪章》与《牛津条例》,即是产生于当时的权力抗衡。《自由大宪章》与《牛津条例》,可以说都是意在规制和约束王权的权力规则;《自由大宪章》明确地表达了“有限政府的原则和国王受法律约束的观念。” [8],而《牛津条例》则在《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议会主权”的政治原则。《自由大宪章》与《牛津条例》所表达和体现的“王在法下”、“议会主权”等近代宪政基本原则,经过之后社会中不同力量之间反复的冲突和长期的较量,最终得以确立起来,并成为指引着其社会的权力秩序之调整与建构的重要的权力规则。于是,包含着代议制民主与法治之精神、以“王在法下”、“议会主权”为基本标志的近代宪政,首先在英格兰的土地上宣告产生。
如果将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看作是近代宪政的源流,那么美国的《联邦
宪法》与《权利法案》,也就可以视为是开创了现代法治的先河。北美大陆之殖民与开发的历史,促成和确立了其社会中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并相应促生了北美移民的比较强烈的自立意识及其民主、自治的政治传统;也正是由于社会中既已存在着这样的权力关系乃至政治理念,才最终导致了北美的独立革命。
北美人民的独立战争,极大地推动了北美大陆上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同时也促进着人们的权力认知与政治思想的进一步成熟。从《独立宣言》到《联邦
宪法》、《权利法案》,其中内容无不体现着当时人类之最具理性的权力观与政治观。经历了艰苦战争而终获胜利与独立的北美大陆的移民们,正是在其成熟而理性的政治观念的指引下,在社会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之基础上,合理设计并成功地构建了集自由、民主、共和之制度安排于一身,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治国家的权力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