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通常以社会的分散或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为基础。人类文明中最初建立起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并相应导致了“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的古希腊城邦,其中大多就存在着分散而多元的权力关系。
代表着早期西方文明的古代希腊社会,其协作生产方式与同时期的东方社会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对比。由于其所处的特定的地理环境、气候等客观生存条件的影响,以及曾经的部落迁徙、部族交融等特定历史原因,古代希腊社会形成了较为分散的生产协作、相对松散的组织与协同关系,乃至人们较为普遍和明显的自主意识,社会中相应地保持着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并进而形成和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
雅典城邦之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掌握着城邦之宣战、媾和、立法等诸项统治权力;具体掌管和处理城邦日常事务的公职人员,则通过一系列既已确定的选举或选任程序而产生。雅典城邦的权力机制,可谓就是“规则决定品格”;其权力规则当中最能够反映或体现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典型内容,大概就要数“陶片放逐”。虽然,雅典城邦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也曾几次出现“僭主统治”,[7]但从总体上看,应当还是确立和延续了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
意大利半岛上崛起的古罗马共和国,则是继古希腊城邦之后西方社会出现的又一个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古罗马社会中的权力关系,伴随其地域范围和人际范围的不断扩大,较之古希腊社会而言也就趋向于更为分散和更加多元化;故而,较之于雅典城邦的分权制衡,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秩序与权力安排,也就表现得更为难解和复杂。古罗马共和国并没有像雅典城邦那样,确立其统一执掌和行使国家之立法权的(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基于其社会中多种不同的群体关系,相应组建了多个分别掌握并各自行使一定的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多个立法机构的并存与相互牵制,遂使得国家之实际的最高权力逐渐落入贵族寡头所控制的元老院的掌握;由此,罗马人也就将自己的国家或权力秩序,称为“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规则当中,虽然没有出现如雅典城邦之“抽签选举”或“陶片放逐”那样的规定,但是在其更为复杂的权力秩序、更为丰富的权力规则,及其统治权力之不同权能的具体运行当中,事实上存在着更多的权力制衡。
应当看到的是,无论古希腊的雅典城邦,还是与之相继的古罗马共和国,其社会的生产协作方式与形态,都没有达到如古代东方社会那样高度的组织化和紧密的协同关系,也都没有形成如古代东方社会那样的统一决策和集中控制的惟一权力中心,其社会的权力关系基本上都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分散和多元化,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抗衡。
无论是雅典式的带有浓重情绪色彩的直接民主,还是古罗马共和国的被概括为“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平民政治与贵族寡头政治的妥协与结合,可以说都是建立在分散、多元的权力关系之基础上。雅典城邦或古罗马共和国的那些在当今的人们看来似乎有些紊乱难解的权力秩序或权力安排,从根本上说均是其各自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生产水平,以及人们相应达到或具备的权力认知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与作用下,社会中不同力量、不同权力由相互竞争、冲突到相互协调或妥协的产物。
虽然古罗马的分权制衡的“元老院和罗马人民”,随着其社会中不同政治势力的此消彼长而最终演化为君主统治;但是,古罗马帝国的君主统治,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极权统治仍然有着很大的不同。二者之间根本性的差异即在于,古罗马帝国的君主统治,并非建立在其社会协作的高度组织化、紧密协同和统一控制的基础上;除了战争和军事方面以外,古罗马帝国在其他的社会协作(活动)当中,可以说从未达到过如古代东方国家那样紧密的集体协同和高度的组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正是由于其社会生活当中始终存在着人们分散的决策和自主的作为,古罗马国家才能够产生出那直到今天依然为世人珍视的罗马法。
古罗马的权力秩序之所以由共和国而演变为君主统治,其内在的根源主要应归于其权力秩序及权力规则对于组织化的暴力即职业军队,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约束。古罗马共和国在其持续不断的军事扩张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一支强有力的武装力量;随着不断的对外征服或远征作战,军事将领个人对职业军队的控制或掌握也不断地得到加强;军事寡头凭借着其所把持的武装力量,逐渐能够摆脱社会既有的权力安排,进而也就必然地导致了其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相应调整和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