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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四:专制与法治

  极权统治下,某些特定的情绪秩序与异化的统治权力之间密切的关联和交互的强化,往往会促成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之于当时社会生活的主导,从而使得法律也主要地对应和服务于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
  那些被极权统治者刻意地加以维系、强化或建构的情绪秩序,往往会与人们的理性认知、价值认知构成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中国古代历史当中,从“克己复礼”到“存天理,灭人欲”,从“忠恕”、“孝悌”到严格的、不容质疑并且以残忍血腥的刑罚加以维护的所谓宗法伦常,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的主导或控制之下,人们随着生产实践和社会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价值认知和价值诉求,则被斥为“轻仁义而羞贫穷”,“贱守节而贵俗功” [6]。禁锢人们的观念、阻隔思想的交流,抑制理性认知、价值认知应有的积极作用,排斥、扼杀人们的价值诉求,乃至严重地扭曲社会的价值秩序,可谓都是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之维系与强化的必然结果。
  极权统治下,社会的权力关系通常也难以实现其正常的调整、发展或演化。出于自我维系和自我强化的需要,极权统治者往往会对社会协作中某些重要的社会资源刻意地加以垄断;或是凭借其自身所控制或掌握的各种外在的和物化的强制手段,抑制其他权力在社会协作中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得其他的权力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其本来的积极效能,以削弱或扼杀那些可能与其相抗衡或可能对其存在构成威胁的社会力量。
  正是由于极权统治及其施加于社会和人们的压抑与禁锢,古代中国虽然最早发明了造纸和印刷技术,但并没有因为拥有了造纸、印刷的技术而推动文化知识的繁荣与广泛传播,与之相对的往往是网罗深刻的文字狱和大规模的毁版禁书;虽然最早发明了罗盘,但并没有由于掌握了这项重要的航海技术而促成持续有效的海外开拓,与之相对的往往是严厉的“海禁”乃至闭关锁国。……。我们这个古老而伟大的民族,曾经的蹉跌起伏和深重磨难虽然总是令人为之扼腕叹息,但又绝非是历史的偶然;如果天空总是笼罩着阴霾,明亮的星辰又怎能现出本来的璀璨?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往往会倾向于着力维系和强化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而异化极权与极权统治,出于其自身存在和维系的现实需要,则更是几乎绝对地强调权力的外在服从。极权统治下,社会的权力关系与权力秩序之最为基本和重要的特征,可谓就是高度强调和强化的外在服从;为了维护和保证权力的外在服从关系,几乎所有能够进入人类之想象的残忍而暴虐的酷刑,都曾经成为现实有效的法律规定。至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则基本上只能依赖或取决于飘忽不定的所谓“圣意”;最理想的情况,恐怕也就是那些大权独揽的极权统治者,能够做到“以人为镜”和“虚心纳谏”而已。
  极权统治下,社会的规则与秩序,往往就是“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 即便是那些曾经应时而起和叱咤风云的所谓“雄才”、“英主”,最终往往也会演变成为肆意号令、践踏规则和破坏秩序的暴君。
  由集权统属而导致权力异化和极权统治,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可以说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并非仅仅在中国之古代社会出现或存在。譬如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异化的教权统治,以及近代俄罗斯的沙皇统治,同样也都是由专制而发展和演变为极权统治的典型。
  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体验,都在促进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理性思考与深刻反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认知的进步,现代社会当中的人们已经逐渐开始建立一种共同的确信:对于权力的品格,既不能冀望于统治者或独裁者的专断或任性,也不能冀望于“人鉴”之敢于“犯颜”;而必须诉诸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合理调整或积极建构,及其相应的权力机制与权力规则。
  不可否认,激情在引导或促成某些特殊的个人作为或集体行动的时候,较之理性往往会表现得更为出色;某些时候,澎湃充沛的激情甚至可以使人们创造出奇迹,和完成理性指引所不及或无法胜任的工作。同样不可否认,某些贤明的君主或领袖人物凭借其个人的高瞻远瞩、雄才大略乃至优秀的品格,也曾经给社会带来了一定时期的兴盛与繁荣。但是,更多的痛苦经验和失败教训也在反复地告诫着人们,生活不应当交由激情主宰,社会的持久发展与进步,也不可以单纯地依赖于任何一位圣主、哲学王或伟大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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