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古代社会,可以说很早就开始形成并保持了较高程度的组织化,以及紧密协同与集体协作的社会生产方式。伴随着社会的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及其紧密的协同关系,以及当时人们普遍的情绪意识、权力迷信乃至社会之相应的情绪秩序,社会中的权力也就逐渐地为少数权力者集中地把持或掌握。这些由少数人集中掌握着的权力,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约束而逐渐发生异化;权力的异化则又使得少数的权力者凭借其对于生产协作活动的指挥或管理的社会地位,逐渐地实现了对当时社会之基本资源即土地和暴力的集中拥有。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与社会基础上,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形成并逐渐确立了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相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并进而产生和出现了异化极权。
极权统治对于其外在的服从关系,往往总是刻意地加以强调和强化。如《尚书·盘庚》所记载的那样,“予迓续乃命于天,……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至于统治权力之维系与运行中的内在的服从关系,则往往会遭到极权统治者的漠视和背弃。关于此点,史载秦二世胡亥之一段个人表白可谓极具典型性或代表性:“然则夫所贵于有天下者,岂欲苦形劳神,身处逆旅之宿,日食监门之养,手持臣虏之作哉?此不肖人之所勉也。非贤者之所务也。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5]
异化极权的出现和存在,往往与一定社会当中人们普遍的和较为强烈的权力迷信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从中国古代历史上看,异化极权之自我维系和自我强化,所惯常借助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对人们的认知或思想观念上的灌输、诱导,甚或直接地施加某些外在和物化的强制,进而在社会中刻意地维系、强化乃至构建某些以权力迷信为核心成分的特定的情绪秩序。极权统治者往往会不厌其烦地向其臣民宣扬和标榜,自己与上天或神明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委托关系或亲缘关系,以此来巩固和强化人们对其异化极权的崇拜与盲从意识;在情绪秩序主导着人类之社会生活的历史时期,“续命于天”几乎是所有的极权统治者通用的政治宣言。
人类之古代社会,可谓是情绪认知、情绪秩序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情绪社会。当时,人们的情绪认知以及社会协作与人际交往中相应的情绪秩序,对于一定社会的维系则发挥着非常明显而重要的作用。人们的情绪认知,主要源于个体在人际交往或群体生活中的情感体验,以及一定人际范围内个体之间的灌输、习染和模仿,其成分或内容往往缺少独立的判断与审慎的思考。情绪认知之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及其比较顽固的群体附着性,也就使得某些特定的群体情绪往往容易被社会中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或操纵,进而成为其谋取权力甚至一逞私欲的重要工具。
中国古代社会的君主专制和极权统治,之所以能够长期地得以维系和延续,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其借助了礼教、宗法等核心内容为权力迷信的特定的情绪秩序,进而有效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灌输和培植了“君权神授”、“天命难违”等一系列的迷信与盲从意识;异化极权与这些特定的情绪认知和权力迷信,构成了彼此借助和交互强化的紧密关联,并使得双方逐渐都达到了相当稳定乃至相当顽固的程度。
主导着中国古代之社会生活的所谓宗法、礼教、伦常,就其本质而言都应当归属于情绪秩序的范畴。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对于极权统治的维系和强化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帮助。通过这些特定的情绪秩序之存在和作用,往往可以使那些原本自发形成和分散存在的,以血缘家族或氏族为根基的社会权力,全部地归属和服从于那个以强大的暴力作为后盾,势力上不可抗拒同时观念上更加不可抗拒的君主权力。通过上述特定的情绪秩序之刻意维系、强化或建构,确乎相当圆满地化解了原本存在于社会之权力关系当中的,高度整合、高度集中的君主权力与自发和分散的宗族权力之间的矛盾冲突,并使这两种原本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和对立的权力,最终达成了近乎于完美的协调与统一。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所谓“儒法合流”,其结果就是将二者各自既有的有助于极权统治的成分整合在一起;通过这种整合而建立的某些特定的情绪认知,其核心的内容可以说就是权力迷信。由于其倡导、鼓吹和支持极权统治,这些特定的情绪认知当然也就能够实现其与异化极权的密切结合,即演化为社会生活之主导的规则与秩序,并得到了统治者以苛繁的律条和严酷的刑罚所给予的强力的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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