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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三:社会的权力秩序和权力机制

  作为西方早期文明之典型的古代希腊社会,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及其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与古代东方社会相比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或差异。多山、濒海的地理环境,一方面现实地阻隔着其建立或发展较大范围和较大规模的组织与协同,另一方面则相应导致了社会生产当中的分散自耕、自由贸易和海外殖民。曾经的部落迁徙与部族融合,也是其社会中存在和维系着分散和多元权力关系的重要原因。自耕、殖民、自由贸易,以及社会中既有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都在促成和强化着人们的自主观念,并影响着人们对于权力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在上述方面的原因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与历史条件之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古代希腊社会也就没有像同时期的东方社会那样,形成高度整合、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和确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彼此抗衡,并相应地分别形成和确立了民主政治或寡头政治的分权制衡。
  从西方社会之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的发展演进的历史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古希腊城邦、罗马共和国,还是中世纪的日耳曼人国家,可以说其权力秩序当中都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和不同内容的分权制衡,都没有能够确立或长期保持如古代中国那样的高度集权和层级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相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东、西方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不同或差异,原因恐怕就在于二者各自不同的生产条件、协作方式、权力关系和权力认知等方面,以及这些方面的因素或条件在各自社会中的不同的发展和演进过程。
  人类社会可谓是一个包含着诸多变量与条件的有机而综合的系统;产生于这个有机系统,并作用于这个有机系统的权力关系、权力秩序、权力机制和权力认知,相互之间则存在着密切乃至互动的关联。
  一定社会之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权力关系,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确立、维系与调整;同时,社会之既已确立的一定的权力秩序,也必然会影响到一定社会当中各种权力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演进。
  集权统属与分权制衡,作为社会之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对于各自社会中权力关系的发展和演进,往往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或作用。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阻碍其社会中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使得社会中除统治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往往难以发挥其本来的和有益的社会效能;同时,由于其注重和强调权力之外在服从,通常也就难以接受和容忍社会中不同权力或者统治权力不同权能的相互制衡。
  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和极权统治的历史当中可以看到,那些就当时的社会地位而言,似乎最有可能与专制君主之间形成一定制约或抗衡的所谓贵族,通常只不过是极权统治者以某些恩宠或特权所豢养的附庸或奴才而已。那些贵族所掌握的权力,基本上仅限于在专制君主明确认可或允许的范围内方得行使和发挥作用;一旦他们的某些作为,对于极权统治者的个人权威构成了现实的制约或潜在的威胁,其所面临的命运几乎总是无情的贬谪乃至血腥的屠戮。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由于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力之外在服从关系与内在服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故而通常也就很少会抑制或妨碍社会中不同权力的自发生成,及其各自发挥于社会有益的积极效能。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往往也有助于一定社会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中世纪西欧社会出现的采邑制度与封君封臣关系,即是当时西方社会中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之具体表现。西欧中世纪的贵族阶层,大致由三种成分构成。其一是基于原有的土地占有关系而仍然在社会中拥有着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原罗马帝国贵族的后裔,其二是通过分封而得到各自采邑的日耳曼军事首领或其亲兵,其三则是罗马天主教会系统的中、高级神职人员。西欧中世纪的贵族或领主,往往可以在其各自的封地内拥有并行使相对独立的行政与司法权力,其中一部分贵族或领主还自行组织和控制着相对独立的武装力量。这些贵族或领主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既是源自于社会的既有的分权制衡,同时也进一步地发展了其社会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
  一定的权力机制,总是在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同时,社会的既已确定的权力机制,往往也在有机地影响着社会的权力秩序的发展、调整和演进。
  “品格决定规则”,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源自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同时,这种权力机制往往又是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乃至权力异化的重要的促进或诱导因素。“规则决定品格”,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来自于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与抗衡;同时,这种权力机制通常也有助于一定社会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乃至巩固和适时调整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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