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其现实的和具体的表现,往往就是统治权力之不同权能的集中掌控和集中归属,及其不同权力层级之间高度强化和强调的统属与服从的关系;同时,不同权能乃至不同层级的权力运行,往往都需要听命甚至完全效忠于惟一的权力中心或是最高统治者的意旨。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当中,惟一的权力中心或最高统治者的意旨,通常即是社会的统治权力乃至社会中其他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最终目标或指向;极少数权力者所作出的决定,甚或某个独裁者的个人意志,即能够集中地代表和体现着权力的品格,并进而影响和左右社会的权力规则。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往往表面上强固有力而内在却缺少持久性与稳定性。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的统治权力,其现实的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极少数人的决定甚或某个独裁者的个人意志,同时排斥和拒绝其他任何方面的干预、制约或抗衡。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与“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相互结合,无疑会成为滋生和助长权力异化的温床。一旦统治权力的运行严重地背离了其权力本体和内在的服从关系,而主要地服务于极少数权力者甚或是独裁者的单方面的意志与愿望,这样的统治权力也就成为了异化的极权。
异化极权的出现及其存在,也就意味着社会的权力秩序的严重扭曲;这种异化与扭曲的持续或进一步发展,最终往往就会导致社会的权力秩序的解构与重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革命”。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权力规则,将社会中的权力尤其是统治权力的运行,规制于既定的目标和约束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故而也就可以有效地抑制权力的异化倾向,并逐渐充实和完善旨在规制和约束权力,使其能够符合或顺应于本身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其现实的和具体的表现,通常即是统治权力之不同权能的归属与运行,均服从于既定的权力规则的安排、指引和规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当中,统治权力之不同的权能,通常会分别地归属于几个权力中心,即由不同的权力机关分别地执掌和行使;不同权能之间通常会建立起某种程度的相互制约或彼此抗衡的关系,并各自致力于既有之权力安排所分配和指向的目标。同时,社会中的其他权力,往往也能够对统治权力的运行给以一定程度的影响或干预。相应于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社会的权力规则往往也就是社会中不同权力之间彼此抗衡或相互协调的产物。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当中,某些社会事务的安排、组织与管理,或者社会对于某些特定事态的应对,可能会缺乏或难以达到如集权统属那样的大规模和高效率,甚至有时统治权力本身之权能分配与权力制衡就会让人觉得颇为难解。但是,较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往往更具内在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统治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进而有效地抑制、减少或避免统治权力之严重偏离或背弃权力本体的异化现象,并有助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使社会尽量避免剧烈的动荡和急风骤雨般的暴力革命,能够较为平稳和持续地发展,以及实现渐进的改良。
对于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作出了上述积极和肯定的评价之后,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分权制衡、“规则决定品格”,以及社会的相应的权力规则,也并非总是能够很好地致力或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例如,斯巴达式的寡头政治也是一种分权制衡,并且同样也伴随着“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以及某些旨在规制或约束权力之运行的权力规则;然而,其权力秩序与权力规则之真正指向或目的,有时仅仅是出于少数权力者或政治寡头之间的博弈与妥协,而并非在于维系和保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就人类历史上的那些较早地演化为国家的生产协作共同体而言,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的军事、赋税或徭役,应当就是其社会之高度的组织化或紧密的协同关系的现实和具体的表现;而相对分散的武装、赋税或徭役系统,以及地方自治的政治体制,则基本上标志着社会之较低程度的组织化或比较松散的协同关系。
中国古代之商周时期,社会中即已经建立了“井田制”,“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 [4]等明确具体的资源安排与社会分配制度;同时还有如《左传》中所记载的“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5]的关于城市筑垒的严格规定。这些社会规则或社会制度,可以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形成并延续了较高程度的组织化和较为紧密的协同关系。由于社会生活中需要依赖并现实存在着大规模的集体协同,中国古代社会也就相应地出现并发展了圣贤崇拜和帝王崇拜等群体附着的情绪意识。在这样的集体协作、集中决策,以及人们的普遍的权力迷信的基础上,社会中也就逐渐形成了高度整合乃至高度集中的权力关系,并进而确立了以“王权神授”观念为认知基础或指引,暴力主导、神权辅助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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