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集中、统属,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往往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在于,一旦社会中的权力实现了集中统属,那么通常情况下,权力的维系与运行基本上也就不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有力的制约或抗衡;因此,社会中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在其现实的运行当中,往往也就难以避免地会产生出偏离甚至背弃权力本体的异化倾向;同时,这样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即便其已经现实地构成了权力的异化,往往也难以得到及时的遏止和有效的矫正。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基本上总是在一定社会的较高程度的组织化与紧密的协同关系、较为整合、协调或集中的权力关系、人们的普遍的权力迷信,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往往是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协同与自主作为并举,较为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人们的较具理性的权力认知,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一定社会的权力机制,主要是在其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以及社会之统治权力的维系与运行过程中逐渐生成的。相应于前述的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往往会相应地生成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则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最终归属于极少数人甚或是某个独裁者所把持或控制着的惟一权力中心,社会中不同功能乃至不同层级的权力,往往都需要听命和服从于这个惟一的权力中心,围绕着这个权力中心则会形成并保持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的权力关系。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权力的运行除了需要遵循和服从那个惟一的权力中心的意旨之外,基本上不会存在其他任何有效的制约或约束;相应地,社会的权力机制往往就是“品格决定规则”,即权力的品格或权力者的品格,决定着社会的权力规则乃至其他相关联的社会规则的表述或内容。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是在不同权力的彼此竞争、制约和抗衡的基础上,通过权力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调或妥协而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并往往会区分为若干项不同的功能,以及分别地归属于几个权力中心。统治权力的运行,既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中其他权力的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预,同时其本身的不同权能之间往往也会存在着彼此或相互的监督与制衡。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往往就会生成“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即人们可以凭借着一定的权力规则,以及其他的与权力运行相关联的社会规则,有效地规制或塑造权力的品格。
“品格决定规则”与“规则决定品格”,可谓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机制。这样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对于社会中的权力运行尤其是统治权力运行的实际指向与效果,乃至于一定社会之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则具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和意义。
“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意味着社会中权力的运行,尤其是统治权力的运行,往往会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指引、规制或约束,权力本身所固有的内在服从关系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持久的制度支持或保证,而只能是片面地依赖或取决于权力者或统治者的单方面的意志或品性,客观上也就难以避免并容易诱发权力的异化乃至于权力秩序的扭曲。
“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则意味着社会中权力的运行,总是会处在一定的权力规则及其他相关的社会规则的有效指引、规制或约束之中;相应的权力规则乃至其他相关联的社会规则,往往是来自于社会中不同权力之间的竞争、协调与抗衡,并往往能够随着社会的生产协作和权力关系的发展演进,逐渐全面和更加充分地体现和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从而能够使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的维系和发展,得到较为可靠和持久的制度支持与保证。
“品格决定规则”,可谓是一种自律型的权力机制;“规则决定品格”,则可谓是一种他律型的权力机制。正如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可以理解和能够认识到的那样,对于现实生活中任何需要合理约束的个体、组织或社会力量而言,他律基本上总是会比自律更为有效和可靠。
无论是基于理性的逻辑推演,还是基于人们对人类社会之历史经验的反思与总结,都应该能够得出这样的论断: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较之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通常所导致和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往往易于诱发统治权力的异化,以及社会的权力秩序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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