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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之一:认知、诉求与社会秩序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认识基础上,结合前述的人类意识活动之内在机制与原理,及其与人类行为和社会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而也就可以对人类社会作出这样一个综合的定义:所谓人类社会,应当就是基于协作生产之于创造和改善自身乃至全体之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的客观必要性,通过建立与维系相对稳定和相对确定的人际联系,而实现相互联合与协作生产的一定的人类群体,及其在所处时空当中从事或进行的全部事业与活动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项重要的认识成果,就是科学地分析和阐明了人类社会形成和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社会生产。人类的社会生产,应当就是人们基于创造和改善自身乃至全体之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而相互协作和共同努力的全部事业与活动。
  社会生活当中人们的行为,既是人们的诉求的外化,同时也是人们诉求实现或满足的基本途径。人类社会当中存在和调整着的形形色色的人际联系与人际交往,从本质上说应当都是人们基于各自一定的诉求而建立或形成的诉求关系。一定的社会,也就是一定的人际范围以及其中发生和调整着的全部的诉求关系;诉求的秩序,则是一定社会之存在与维系的基本前提。
  所谓秩序,通常是指一定事物之存在或运行当中,现实的或被人们所期望实现的某些确定、稳定并可以预见的状态或关联。所谓诉求的秩序,即是指人际协作与人际交往当中已然存在或是为人们所期望建立的,人际间某些确定、稳定和可预期的诉求关系及其结果。
  人类社会之维系与发展,根本即在于人际协作与人际交往当中的诉求秩序。如果人际交往或人际协作当中没有形成或建立一定的诉求秩序,则人们对于彼此的诉求及其相应的行为与后果就无法产生确定的预期,人际间也就不可能保持比较确定和稳定的诉求关系乃至协作关系。诉求的秩序,既是人类社会之维系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人们维系和发展其协作生产与社会生活的客观和内在的需要。
  人们相互之间基于各自的一定诉求而建立或形成的诉求关系,其内容必然会涉及关于各自行为的一定的规约或安排。在相对的两方通过建立或形成一定的诉求关系,以谋取各自诉求之实现或满足的过程中,一方应当作出或应予避免的某些特定行为,或是其要求、需要相对之一方应当作出或应予避免的某些特定行为,往往构成了现实生活中的诉求秩序的具体内容。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那些外在表现出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即行为层面上的秩序,事实上都是来自于人际间的诉求的秩序。
  人类之社会生活中的,那些表现在行为层面上的秩序,其本质都应当是诉求的秩序;即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一定指引、约束或强制,进而在社会生活中建立、实现和保持人际间的某些确定的和稳定的诉求关系。行为层面上的指引、约束或强制,通常总是出于社会生活中建立、实现和保持一定的诉求秩序的要求或需要,其根本都在于诉求的秩序。
  认知、诉求与社会秩序,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联。诉求,通常总是以一定的认知为其前提;作为人们的一定认知的产物,诉求在指向某些特定的事物或条件的同时,其往往也会隐含着人们对于一定的社会秩序的主观意愿或欲求。人们所具有的认知,基本上能够决定相应的诉求,进而也就必然会对社会之秩序产生深刻而重要的影响。
  社会秩序,既是人们的认知与诉求的结果,同时往往也是人们的认知与诉求的重要内容。人们的认知与诉求,内在地要求并基本上决定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同时,现实的社会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调整着人们的诉求与认知。
  人们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及其相应的不同的诉求,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又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不同的意义。
  人类意识中的二元的认知——理性认知与情绪认知,也就相应地导致了人们的二元的诉求——价值诉求与情绪诉求,以及人类社会之二元的秩序——价值秩序与情绪秩序。
  理性意识之于人类行为和人际联系的影响,主要在于价值认知以及人们相应的价值诉求;情绪意识之于人类行为和人际联系的影响,则主要在于情绪认知以及人们相应的情绪诉求。
  价值,是在人们的认知层面上形成或建立起来的,人们对于一定事物之于自身乃至全体生活之积极影响或有益效用,所给予的肯定性的认识或评价;所谓价值,应当就是人类生活中所涉及的一定事物,为人们所认知的对于人类生活所具有的积极影响或有益效用。价值认知,作为人类理性认知之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是通过理性的意识活动而形成或建立起来的,人们对于一定事物之于自身乃至全体生活的积极影响或有益效用的认可或肯定;以及对于那些既已认可或肯定了其积极影响或有益效用的事物,各自在人生和社会生活中之地位与作用的比较、排序或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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