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意识中的所谓情绪,应当首先是指人的大脑所具有的,产生和体验情感信号,并通过习染、灌输、虚拟、假想等途径,使之与一定的环境或事物发生纠葛或建立起关联的信息处理的机制与能力;同时,情绪往往也会被用以代指,基于前述的机制、能力以及相应的信息处理,人们意识当中建立起来的,与一定环境或事物之间有着较为确定关联的某些情感模式。情绪或情感,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重要内容;情绪意识在人类之行为与社会实践当中所具有的作用,及其对于个人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任何时候都不应当被人们忽视或低估。
所谓情绪认知,即是在一定事物与人们的情感或情绪体验建立或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关联之基础上,人们通过情绪意识的虚拟或妄想,进而对于一定事物的内在属性或原理、某些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乃至一定事物之于自身生活的影响与意义的,虚幻或非真实的理解、判断与评价。
情绪认知,往往会表现为人们对于现实存在或想象虚拟的某些行为、事物或状况的认可、推崇、赞许、羡慕,以及人们对于另外一些行为、事物或状况的批评、排斥、厌恶、憎恨。在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一定的情绪认知往往可以通过人们相互之间的习染、灌输乃至心理强制,而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得到传播、普及或强化,进而也就能够成为附着于一定人群的共有或共同的意识。
情绪认知与理性认知,各自有着不同的形成机制;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其形成或建立是否经过了人们运用智识的分析、探究和反思。并且,这样的根本差异也决定着,理性认知与情绪认知对于人类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必然会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不同的意义。
同时,理性与情绪,作为人类意识中相对的二元,又绝非是彼此隔绝或各自独立地存在和发展的,而是相互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或关联。就像我们在现实的人际联系和社会生活中所能够看到或了解的那样,在人们对一定事物进行判断、作出评价乃至予以应对的过程中,人们的情绪认知与理性认知之间,有时也会存在或可能发生某种程度的重叠或共鸣。
单纯从表象上看,人类之社会生活,可谓是一定的人际范围内,人们之涉及、影响或是与他人相关联的全部行为即语言(文字)表达和肢体活动的集合。从本质上说,凡是影响、关联或涉及到他人的人类行为,往往都会对应于人际间的一定的诉求关系;这些行为,或是基于人际间既有的诉求关系,或是能够相应地构建或导致人际间一定的诉求关系。人类之社会生活,就其本质来看,则应当是一定的人际范围内,人们相互之间所构建、保持和调整着的全部诉求关系的集合。
所谓诉求,是指基于一定的认知而在人的意识当中产生的,人们对于自身生活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事物或条件,希望能够拥有、实现或保持之的主观意愿或欲求。诉求所针对的,往往就是那些已经为人们的认知给予了某种肯定的评价,即认为其于自身乃至群体的生活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特定事物;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说,人们的诉求,最终都是在于创造或改善自身乃至群体之生活条件与生活内容。
诉求,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人们意识当中产生和存在着的各种诉求,往往会主导甚或是支配人们的行为,并会进而决定社会中的各种人际联系。在人类的社会协作与社会生活当中,诉求可谓是基本的和关键性的要素;一定诉求的实现或满足,应当就是人们的社会协作与社会生活的目标或意义所在。
感觉,通常只会引起肌体的自发反射或反应,而不会导致人们涉及或影响到他人的那些行为。经验,在人们理解某些事物或应对某些问题的时候,往往能够给予人们一定程度的指引,并对人们之相应行为的效率或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经验基本上还没有涉及到对事物之于自身乃至群体生活之意义的判断或评价,故而其通常并不会导致人们的诉求,并且通常也不会导致我们当下所讨论的、能够直接构建或产生出人际间的诉求关系的那些行为。一般意义上说,惟有基于一定的认知及其相应的诉求,人类之社会生活当中才可能出现那些或是基于一定的诉求关系、或是将产生出一定的诉求关系的人类行为,人际间也才可能形成或建立起一定的诉求关系。
人类的意识与行为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或内在机制,应当可以简单概括为:认知产生诉求,诉求主导行为。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并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和演化。人类社会之形成和存在的根本意义,则如马克思所分析和阐述的那样,“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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