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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内涵与炸毁“毒贩”别墅!

   法治国家,是依法治理和管理国家!并非法院或司法机关治理国家。法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也是社会及其全体公民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只能是一个“中立的”、“至上的”裁判者,或者从法理上讲,是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法院不应当参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就像我们要求政府对市场及其主体管理的“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准则一样的道理。
 在贵州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上。县长宣布炸毁“毒贩”的别墅,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政府与“公、检、法”的职能联合行为,而不是县长刘剑(贵州盘县政府县长)的个人行为。县政府及县长本身就是同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他有行使其应当的行政权力。对毒贩的别墅进行炸毁的行为,是政府和“公、检、法”部门一起参与治理毒贩的正当行为。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毒贩进行惩治,并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对毒贩的财产采取“罚没”或采取其他惩治措施。即使,同一证据的判断,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认定结果也不一样的结论。像美国“世纪之审”的辛普森“杀人”案件,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是作出的无罪判决;而民事案件作出的是辛普森赔偿受害人亲友“大额赔偿”。同样,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相同的,在行政上能得到处罚的行为, 在刑事上,难说就够上处罚的要件。但通常够上刑事处罚的,都是够上行政处罚的。因而,县长宣布炸毁“毒贩”的别墅,并非有什么不妥。如果这个县长宣布(若受法院委托除外)“现在宣布,执行XXX、XXX、XX等(毒贩)的死刑”,这才是法盲的做法。
  三、法治的内涵与法的至上性
  法的灵魂是公平与正义,主要包括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从法理上讲,实质正义是基础,形式正义是关键!在具体法律运用上,一般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文章的作者对法及法治有一定的了解,知道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同时,也知道程序正义也是法的正义要素之一。但作者对执法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理解还不够全面和深入,片面理解执行法律的主体就是司法机关,或者就是法院。对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的了解还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
  当然,作者对先前报道者对这一个事件描写中夸大或者说和“创新”(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进行了中肯的批评:“其二,“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更是一种“法盲”的说法。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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