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内涵与炸毁“毒贩”别墅!
征汉年
【摘要】法的灵魂是公平与正义,主要包括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法理讲,实质正义是基础,形式正义是关键!在具体法律运用上,一般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理和管理国家!并非法院或司法机关治理国家。法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也是社会及其全体公民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只能是一个“中立的”“至上的”裁判者,或者从法理上讲,是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法院不应当参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权力是具有一种必然的扩张性,对权力只能制衡,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不仅需要制约,对一个社会来讲,更科学的做法是对权力的制衡,而不是让谁的权力变得“至高无上”,那又会是一种新的人类悲哀!
【关键词】政府行政行为,法院,法,正义
【全文】
新京报在2005年6月29日刊载张同志撰写的<法盲县长下令炸毁毒贩别墅>一文,对“2005年6月25日,贵州盘县政府及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公开逮捕、公开审判毒贩子”的大会。就在这个大会上,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及其团伙成员都被依法逮捕。在“公捕、公判”大会结束的时候,县长刘剑宣布对贩毒分子余荣达用毒资所建房屋现场公开炸毁。随时倒计时结束,一声巨响震惊山野,别墅瞬间已成废墟”报道的内容,从法治角度进行了评析。
张作者认为:“读完以上报道,笔者惊异之余更是哭笑不得,在笔者看来,炸毁“毒贩”的别墅营造禁毒日的氛围其实就是一幕由“法盲”县领导导演的闹剧”。并对此,提出了三条质疑:“其一,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毒贩”余荣达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无罪之人,其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更是一种“法盲”的说法。”“其三,谁给了盘县政府执行刑罚的权力?”
我们认为,文章分析后,能得出“法盲县长”的结论,主要是张春萍同志对法治内涵及法与法律本身之了解,还是处于一个“似懂非懂”的状态。 作为法律人,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我们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剖析,以倡导人们对法、法律、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执行),前者主要指法律在民众与组织机构中得到贯彻和运行。而后者的“法律适用”有时与“执法”这个通常用语是一致的,一般可以分为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指是司法机关履行自己适用法律职权的过程。在西方国家,特别是那些“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审查对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但司法权力不能代替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举个很简章的例子,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是不会对某个公民随地抛弃垃圾的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对乱抛垃圾的行为进行管理是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进行处理的事,除非政府处理此事不当所因此引起的诉讼,法院才可以干涉。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指具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本身。从程序上讲,一般普通刑事程序要求,要确定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未经法院审判是不能认定某一个公民“有罪”。然而,在法律体系中,我们不仅仅有普通刑事程序,还有民事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即使,刑事程序,也有特殊程序之说,比如人民警察在抓捕“毒贩”过程中,若毒贩暴力拒捕,就可以当场击毙。按常规的分析,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是很严肃的问题,若按张作者的观点,未经法院审判,警察有这个权力吗?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