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产品的整体不是假冒伪劣而产品的局部为假冒伪劣。构成产品局部欺诈,双方争议的产品在整体上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存在产品整体的假冒伪劣,而只是在产品的局部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在汽车销售中,整车并不存在问题,但是被损坏的车门经过修理,却冒充好车销售;汽车经过豪华装饰后冒充豪华型,都是产品的局部存在假冒伪劣。商品房销售中的故意缩水,也是整体的产品假,但是在其局部存在假的问题。
第三,产品的部分假冒伪劣不影响整体功能,但对产品的价值具有破坏力。产品局部的假冒伪劣,并没有严重影响整体产品的基本功能,但是在产品的价值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使其不能够与没有局部欺诈的产品的价值相等,使消费者所拥有的产品价值量受到损害,有的还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产品使用价值的损害。
第四,经营者对于产品的部分假冒伪劣具有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产品欺诈的关键问题在于认定欺诈。按照欺诈的含义,欺诈行为人必然存在故意。产品欺诈,就是明知经营的产品是假冒伪劣却仍然予以销售,就是故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断产品局部欺诈,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经营者对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是否“明知”。明知产品局部假冒伪劣,而仍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就构成欺诈的故意。在现实中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产品局部存在假冒伪劣,经营者也没有刻意隐瞒,但是也没有说明真实情况。我认为,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也是隐瞒,也应当认定为欺诈。例如,将“普桑”进行豪华配置,销售价也没有达到豪华型桑塔纳的价格,但是在销售时声称该车是豪华型,没有说明改变配置的实际情况,对此,经营者也是明知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而未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构成产品局部欺诈。认定产品局部欺诈,关键在于确认经营者对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的隐瞒。经营者尽管表面上不是故意进行隐瞒,但是明知而不予说明,也是隐瞒,也是构成主观上的故意。
销售产品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就构成产品局部欺诈的违约行为。
三、产品局部欺诈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局部欺诈,应当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就局部欺诈的部分实行惩罚性赔偿金。
认为构成产品欺诈就应当就整个产品的价格进行惩罚性赔偿,实行双倍赔偿的意见,是不可取的。其理由是,一方面,尽管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不必过于拘泥,惩罚性赔偿金本身就不是等价的,但即使如此,确定惩罚性赔偿也必须公平,经营者仅仅是在产品的局部存在欺诈,就对整个产品进行双倍赔偿,不能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应当“罚当其‘罪’”,民事责任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能做到这一点,违法行为人接受“罚不当‘罪’”的法律制裁,也不会起到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还会阻止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产品局部欺诈不能就整体的产品价格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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