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

  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宜越俎代庖。但这并不等于说,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权的审查范围之外。我国公司法将股利分配决定权确定由股东大会行使。人民法院对股利分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落脚点仅在于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瑕疵(包括召集程序与决议程序中的瑕疵)。倘若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程序性瑕疵,股东自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倘若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利润分配顺序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自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但当公司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故意过份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公司分派股利之诉。
  (二)新公司法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导入经营判断规则
  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美国法院发展出来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该规则指,当董事会所作决策基于合理的信息并具有一定合理性时,即使该决策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是错误、有害的,也不能追究董事的责任。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第4.01条第3项将经营判断原则的内容表述为:“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经理符合下述3项条件,就应当认为其诚实地履行了本节规定的义务:(1)该当事人与所作经营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2)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3)该当事人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虽然美国判例法对于经营判断规则还有一些其他表述方式,但其内容与《公司治理原则》的表述基本一致。目前,经营判断规则已被美国各州承认。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导入经营判断规则。主要理由是:首先,经营判断规则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其次,经营判断规则符合商业决策的自身特点。第三,经营判断规则符合董事会这一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特点。董事会审议的事宜众多,不可能就每一问题都进行长时间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要想就经营管理部门提请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其他众多事宜主动进行经营判断,更是很难顾及了。第四,经营判断规则有利于鼓励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放开手脚,大胆经营。该规则的实质是法官不能作马后炮的思维,体现了“不以成败论英雄”的理念,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积极进取,大胆创新,更好地为公司与股东们创造价值。不排除法院对于合理经营判断的不必要干预,就不可能消除董事的畏缩心理,公司的经营也会因此而裹足不前。
  (三)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具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迳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一项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所谓“竭尽公司内部救济”(exhaustion of intra corporate remedies)规则,又称前置请求规则(the demand rule),指原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请求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enforce the corporation''s cause of action),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为预防股东滥用代表诉讼制度,我国新公司法或者司法解释也应借鉴这一规则。
  
【注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004年2月。

转引自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7页。

]倘若特别法为旧法,普通法为新法,仍以特别法优先。除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关系,新法应当优于旧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