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果真如此?
二 反驳――产权改革不是最重要的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规范股东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情况下,当然能自由表达意见,以罢免管理者或者转让股份的方式来行使权利,但当股东并非自然人的情况下,这里还存在另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作为法人和国家的股东与其委派的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与自然人股东相比,结构健全的法人股东有个法人委派的代理人在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将作为股东的法人的意志贯彻到公司中去,若该代理人未尽其责,则法人可以罢免、撤回等方式来维护其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国家作为股东,对比一下上面的例子,可以发现,不妥之处在于,国家没有设置这个专门的、能够承担责任的合格代理人转达意志,监督公司行为,换言之,这个国家对这个代理人失去了有效控制。
在我看来,在中国现在,不光商业银行,所有的国字头企业面临的问题都出现在地二个层次的代理关系上。如果说90年代以前,第一层代理关系也存在问题,那么经过多年的企业改革,重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利改税、拨改贷、推行承包经营,再到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推行法人制度,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层次的问题基本已经消灭。我们现在经常能听到的关于国企的批评,比如所有者缺位等,指的就是国家对其所委派的代理人失去了监督,表现出来不是被委派者与企业通同作弊,损害国家利益,就是被委派者疏于职守,消极怠工,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同为一种人合体,法人股东与国家股东有多大区别,国家不就类似于放大的法人吗,如果后者对代理人的监管能有效运行,前者为什么不能?我想,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是我们的“国家”而非某个具体部门机构来负责监督代理人,而向“国家”这种虚无飘渺的东西负责通常就意味着不用向任何人负责。
这些问题并非是市场经济不可克服的死敌,也不是靠产权制度改革所能解决的服,实际上我们也正在不断改经制度以求完善,为什么非要所有的或大部分的国有资产从核心产业撤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治理结构,发展经济?我们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回避,即使国有故不再独大了,上述监管上的问题依然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依然谈不上完善,是不是我们必须从所有的经济领域中撤出国有资本才算大功告成呢?
在解决办法上,1998年国务院向大型国企派出稽查特派员可算是改进的一策,但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没有形成制度,最多只能算是施行于一时一地的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国企则不现实,能起多大作用不说,就算效果非凡,这么高的监督成本也不能说是明智之举。大部分地区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了会计委派制也是如此,偏重于事后监督,还是灭火车的性质,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国企经营不景气。值得关注的是最近的体制改革动向,在中央地方设立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职托管国企,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官员们认为这是针对当前地方国企改制、国有股转让中的实际问题,而推出的强力组合拳,但在我看起来最重要的价值是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找到一个最终负责的机构,或许可以解决前述的第二层次委托代理缺乏监督的问题。 目前要做的还有推进立法,健全机构,加强约束,不能再像过去成为一个闲散衙门,任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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