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希维尔寇德”应当缓行——对民法典的前提性反思

  再有,近代以来的欧洲大陆民法典通常都具有浓重的理性主义和国家主义色彩。“启蒙运动确立的信念,使人相信法律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变革,导致了理性与民法传统结盟,促成了官方编纂法典。”[13]当时的立法理论甚至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就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法律智慧而由法官按一种机械的方式加以实施的完美无缺的法典。为此,只需要做三件事:第一,调动国内最强有力的理性;第二,通过运用这种理性去建构一部完美的法典;第三,使那些具有较少理性的人臣服于该法典的规定。[14]事实上,特定时期立法技术的缺陷、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都决定了任何人定的法典都不可能是完备的。
  对于民法典,也许我们该像儿时经常做的那样,郑重呼号一声:“准备好了吗”,也许该在“‘希维尔寇德’应当缓行”的题目下再多作些文章。还是费孝通先生说得好:“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纯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更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15]
  
【注释】  1 见苏力:《译后记》,载[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2 详见傅郁林:《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259页。
3 高清海:《哲学的憧憬——〈形而上学〉的沉思》,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4 [英]利里安·弗斯特:《浪漫主义》,李今译,昆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5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伊萨克·牛顿晚年的做为给这种机械思维提供了最好的范例。他热衷于注释《约翰启示录》,试图为他的力学定律找寻一个初始动力条件。有关牛顿历史的记述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291页。
6 薛军:《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1页。
7 这一观点在赫尔曼·康特罗维茨的论文中得到了证实。见[德]赫尔曼·康特罗维茨:“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马史麟译,载《清华法学》(第三辑·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研究专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