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Karl v. Savigny,1779-1861)为例,他就深受克利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等人的几何学式的法律思维模式(或者说是理性法学体系)的影响,认为在法的领域存在一种几何学上的完备性,可以通过一套原则概念术语的法律逻辑构件来建构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将所有特殊案件都涵盖其中。只要根据逻辑的方法,在这个逻辑体系内进行一些类似数学一样的运算活动就可以得到任何法律问题的答案。于是,司法活动就只不过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而已。在萨维尼看来,法官要么是司法机器,要么是完全自由的。而他从来没就有反思过他的这种立法与司法绝对对立的关系模式。[6]但同时,为了与坚持法是一种独立存在物、可以从纯粹的理性法则之中演绎出来的观念的理性法学派相对抗,萨维尼几乎将浪漫主义创造的意志力、民族意志和民族精神等概念,一股脑地搬到了法学领域。因此他的思想其实杂糅了浪漫主义与古典主义的因素。[7]此外,萨维尼的著述中也不乏对法国式暴力革命的忧虑(甚至是厌恶),当然也夹杂着民族自豪和自尊的情绪——那是一种将日尔曼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视为早已湮灭了的罗马帝国衣钵的嫡传。因而,萨维尼以及其后的潘德克顿学派采取了与他们所反对的理性主义者完全相同的研究方法。他们赋予了昔日由拉丁人创造的罗马法的形式和制度至高的理想意义和永恒的效力,进而把它当作一个自在的、封闭的体系来研究,而全然不考虑罗马法所倚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于是,很自然地,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观点、材料等都因为没有“法”的意义而被排斥于法学之外,甚至历史学也遭此厄运。[8]这种情形,除了“直把杭州做汴州”之外,恐怕实在找不出别的词来形容了。而恰恰是这样一个学派,却被称为历史法学派。
不仅如此,机械性思维对民法的影响还表现在一些以对称形式表现的民法基本概念上。比如权利主体与客体、物权与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之类,无不透露出一种两极(非此即彼)式思维的印迹。然而,只要瞥一眼现实生活,就会知道将这些概念坚决地对立起来会有多大的麻烦。
是的,按照主客体二分学说,自然人是当然的主体而非客体,不过,人身体上的某一器官(如血液、头发、某些脏器等)若和人体相分离,便成为了物(即客体)。而如果某器官,甚至是某一物件(如牙填、心脏起搏器)被长久地置于活着的人体之中,则其又失去了物的性质而成为了主体的一部分。主客体会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转化。问题更大的是遗体:它归属于谁?应当按照谁(逝者还是其亲属)的意愿加以处置?对此,主客体二分理论无法回答。在民法上处境尴尬的还有动物,一方面它们是人类豢养、驭使、食用的对象,另一方面它们也是人类刻意保护的对象和“朋友”。人们遵从自己的意志,结成利益团体,并赋予它拟制的法律人格,这就是法人。按照通说,法人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财产之于法人就相当于器官之于自然人。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却循着保护自然人财产的路径,将对法人财产的侵犯仅仅认定为是侵犯财产权(客体)而不是侵犯法人人身(主体)的行为,这表明,主客体理论在法人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
可以认为,法律上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主体与客体的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从而有时主客体彼此重叠,有时其间又存在着无法归纳为主体或客体之一的中空地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理论体系越发显示出其自身的局限与狭隘,无法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物权与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这对概念上,如果坚持刻板的两分法,势必将有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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