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真正使依法治税工作不致于走过场,离不开法院对地方政府违法涉税文件的司法审查。鉴于蚕食鲸吞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往往以本地方或本部门的“红头文件”作尚方宝剑,而这些不具有合法性的“红头文件”,即抽象行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单个的具体偷漏逃骗抗行为,有必要谋求相应的法律对策。当务之急是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地方政府涉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考虑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稳妥起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八、建立健全依法治税的监督机制
在继续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税法护法队伍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各级国家机关(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依法治税工作的监督力度,克服监督权威虚置的现象。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述职、接受质询。这对于制止“以权治税、以人治税”现象的死灰复燃,确保依法治税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
要建设税收法治系统工程,仅靠国家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对破坏税收法治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依法治税的进程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为确保新闻监督的有效性,新闻监督可以与公权力的监督、企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当然,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传媒对依法治税工程的监督过了头,而是大众传媒对依法治税工程的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
对践踏税收法治的行为,全体公民都有权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7条之规定进行检举、揭发;在对举报有功的公民予以精神褒奖的同时,大幅提高物质奖励的数额。广大公民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自觉监督商家履行纳税义务。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时候,向商家索要发票,既是维护消费者自身权利、为解决日后的消费纠纷保留证据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督商家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