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税法责任的补偿、制裁和教育功能
就补偿功能而言,要确保法律责任的追究能够补偿国家遭受的税收损失。就制裁功能而言,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能够体现出对违法纳税人的有效、有力制裁,使其感到法律制裁的疼痛难忍。例如,税务机关在决定对违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的罚款时,应当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和负担能力。通俗地说,财大气粗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比小本经营的违法行为人承担更高的罚款数额。否则,就体现不出对处于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就教育功能而言,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能够充分发挥对广大纳税人的教育功能。如果法律责任的追究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违法行为人感到不疼不痒,难以从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受到应有教育,其他纳税人和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也不肯从中接收教训,甚至出现专门以偷漏逃骗抗税为乐事或发财手段的丑恶现象。
对于违反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用够用足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含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含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因此,不仅补征税款、罚款、征收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都是并行不悖的,而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是互相排斥的。该追究哪一种法律责任,就追究哪一种法律责任,不能以一种法律责任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法责任的补偿、制裁和教育这三大功能。
五、警惕依法避税招牌下恶意规避税法义务的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打着依法避税的旗号,极尽坑蒙拐骗之能事,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当明确,税法的细胞大都是具有刚性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凡是违反税法中强行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无效、违法的。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私法(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应成为税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一个诚实的纳税人(而非刁民)的标准行事。根据税法的立法目的,任何纳税义务人都应尊重国家的征税权,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因此,凡是违反税法的立法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是无效、违法的。纳税人是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的,如果股东(含母公司)滥用企业法人资格,通过利润和价格转移、恶意申请公司破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运用公司人格法人法理,揭去公司的企业法人面纱,直接追索股东的税法责任。纳税人偷税、逃税和骗税的手段再高明,形式再隐蔽,也高不过税法的立法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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