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必须倡导司法之主体性理念。“公民是司法的主体”,是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观。它要求,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在司法程序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16]
六、司法的效率与效益理念
效率与效益的概念有趋同性,可以解释为,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7]效率与效益又有所差异,前者强调时间性,后者强调经济性。
司法效益有经济上的,也有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一方面,当事人支付各种诉讼费用、参与诉讼的其它耗费,得到公正保护这一法律和社会层面的效益;也得到了经济上的补偿或赔偿的效益。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支付了各种费用,产生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惩戒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和社会效益;也取得了追回被侵占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经济效益。提倡司法效益的理念,就是要求司法者公正无私地执法。司法不公带来的恶果必然是只有投入没有产出,还会使司法活动能够带来的法律、社会、经济效益丧失殆尽,从而滑向社会无公平与正义的深渊。
司法的效率理念也尤为重要。可想而知,刑事司法活动无效率,当事者的自由将无法保证;民事、行政司法活动无效率,势必造成当事人讼累。司法效率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人民群众会视诉讼为畏途,司法的威信就会大打折扣。
西方法谚说,“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司法机关自身应力求效益与效率的统一,一方面要提高办案质量,保证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一方面,要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避免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做出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
(作者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 注释: 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司法理念基础》,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82页,转引自陈业宏、唐鸣著《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页。 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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