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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略论

现代司法理念略论


李超


【关键词】司法理念、公平、正义
【全文】
   中国的法治化依赖于司法的现代化,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标志。推进司法改革已成为法治化进程中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终极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在此过程中现代司法理念的作用至为关键,是司法改革的先导。可以说,没有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改革就会失去领航灯;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中国司法的现代化乃至社会的法治化只能是空中楼阁。何谓现代司法理念呢?就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是一种关于“司法”或“司法权”的理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1]而这种思想、认识和态度无疑是正确的、先进的,能够引领整个社会朝着法治化迈进。笔者认为,我国的现代司法理念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是古老的,却是永不会失去生命力的,它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也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之一。早在古罗马,就流传着“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等法学格言。及至封建专制时代,“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治世作用,历代开明之君都倡导司法公平,鼓励清官秉公办案,明镜高悬。”[2]现代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尊崇自不必说。
  总的来说,公平与正义除了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来外,还具体体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等。[3]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公平与正义不单纯是一种司法理念,更应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指导原则。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革除“司法不公”。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当今中国社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可谓是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上、司法体制上、司法人员素质上、内部管理体系上等诸多方面。故而,司法改革的内容既丰富,又复杂,可以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建立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司法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诸多领域。
  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以公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可,从而使社会对于这一司法理念产生信仰。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对公平与正义的信仰。然而,我们的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信仰是有所缺失的。如近期的“科学家杀妻案”,被告人徐建平是杀害自己妻子的凶手,同时他曾为中国纺织业做出过突出贡献,以其个人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就达10项之多。有人据此将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引入司法领域,200人直接上书法院为杀妻科学家求情,并引来许多人的赞同。此事件足见社会对法律信仰的缺陷。以往,我们总是将司法腐败的原因归咎于法官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差,而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公众(甚至可以涵盖法官)对法律信仰的缺乏的现实才更令人担忧。正如有评论指出的,“司法之所以是公正的,正是因为他中立于其他任何权力或势力(包括舆论势力、传统道德势力以及价值观念势力),同时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民主特性。具体到此案中,如果将‘价值论’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评判标准,其结果可能是徐建平‘枪下留人’,他也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国家创造了多少有形的财富价值;但我们损失的将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本来宗义,这种损失也许是无形的,但破坏力却是深远的:它在法律之外,人为地‘创造’了人的生命权的三六九等,它把世俗的价值观与体现现代社会文明的司法混杂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4]对无辜的受害者、权力的受侵害者来说,不能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会使其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陷入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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