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院判例与司法解释功能 ——评《刑事审判参考》
陈兴良
【全文】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大力推进刑事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值得欣慰的是,1997年修订后的
刑法明文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为刑事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当然,从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到司法上的罪刑法定,存在一个转化与落实的问题。为了不使罪刑法定成为一句法律口号或者一条法律标语,我们尤其应当关注刑事审判。换言之,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强调定罪量刑都应当严格地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否定司法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也不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不否定判例与解释在
刑法适用中的补充作用。最近,我高兴地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该书将以每年12期的进度长期出版。我相信,《刑事审判参考》的出版必将在规范刑事审判、强化判解功能,从而实现刑事法治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已经出版的两期来看,《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是研究性内容;第二部分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这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刊登,对于规范刑事审判当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选登那些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判决书,对于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示范效应。但就我本人而言,最感兴趣的还是第一部分内容,它不是对刑事审判资料的简单堆集,而是对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分析与解说。无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对刑事法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值。我国通常所说的案例,与国际上通行的判例涵义并不相同。在我看来,我国的案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刑法理论工作者为研究的需要,从司法机关搜集的具有典型意义或者疑难性的司法实例,通过对这种复杂疑难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充实
刑法理论,解说刑事法律;另一部分是由权威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对于各级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前一种案例没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后一种案例具有法律上的影响力,实际上具有判例的性质,至少可以称为“准判例”。在此,我没有使用法律上的拘束力一词,而是代之以“法律上的影响力”,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并且尚未正式建立判例制度这一现实状况。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判例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实行的是成文法,但同样十分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虽然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对适用成文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虽然没有正式建立判例制度,但最高司法机关十分注重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判例)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甚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篇幅有限,案例的裁判理由未加展开,因而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