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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

 
  三 宪政中的政党
  任何民主制度的存在和维持都离不开政党政治。在德国,政党同民主的关系比在英美更
  显得重要。可以说,德国魏玛共和国(1919-1933)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政党政治的失败。里契特(Michaela Richter)写道:“波恩没有变成魏玛”,“主要是因为具有稳定政党结构所支持的民主国家。这一成就的决定性因素是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法庭对基本法的解释和说明。”德国政党和国家的关系,因其特殊政治传统,和英美的情况很不相同。受黑格尔(G.
  W. F. Hegel)国家至上观念的影响,德国政治传统习惯於把国家同社会相区别,并确定社会应服从於国家,因为唯有国家才具备能确保社会有序运行的普遍而统一的意向。德国政治传统把政府看成是国家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机构。它重国家、轻议会,当然也就蔑视议会的主要参与者——政党。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政党是指与议会政治共生共荣的竞争各党,而不是凌驾於国会而实际成为国家权力的专制一党。
  国家至上论蔑视议会政治的理由,主要是政党为私利争斗不息、行政效率低下。一党专
  制论也总是以这个理由拒绝议会政治。一党专制论与国家至上论的区别在於,一党专制论并
  不认为可能建立一个中立的国家权威,也不想建立这样一个权威,而是认为国家权威理应由
  一党来独享。议会政治的衰落必然使参与的政党越加蝇营狗璭,反过来越显得政党的民主竞
  争伪善无效。而民主政党的不彰,则必然为专制独裁的政党创造机会。希特勒的国家社会党
  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崛起的。它的有效组织、集中意志、明确而有蛊惑力的口号,都使得
  它成为对议会政党政治失望的广大民众向往的对象。於是,德国政治文化中便出现了这样一
  种似乎自相矛盾的现象:大众一方面对政党没有好感,而另一方面则对组织严密、宣传精良
  的政党情有独钟。这种现象不只出现於德国,也同样出现於中国。中国人向来有“君子不党”
  之说,但中国却是世界上意识形态政党斗争最酷烈的国家之一。民国初年走马灯般的政党骑
  墙投机、营私牟利,从一开始就败坏了中国的政党政治文化,使得有识之士对政党政治越加
  退避三舍,而这种“反党”情绪的后果则更使腐败的政党政治雪上加霜。有正义感和独立思
  想者不愿入党,入党便更成为钻营前程、谋权谋利者的敲门砖,由此形成了党政和政治腐败
  的恶性循环。
  有鉴於纳粹极权专制的惨痛经验和魏玛时期国家至上政治的失败,德国基本法对政党和
  国家的关系作了特别的规定。其原则是,现代民主必须包括政党政治,问题不是要不要政党,
  而是要怎样的政党,怎样保证政党成为民主政治的支柱而不沦为现代化专制的祸源;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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