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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

  不简单。哈贝马斯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真正稳定的国家统一应当体现为公民们因分享
  共同的政治文化而表现出来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成为既形成多元意识又培育多元社会共存感的宪法爱国主义共同标准。”因此,对於稳定的、非强迫性的国家统一来说,宪政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一些最稳定的统一国家(如美国和瑞士)正是那些民族情况复杂多样但却具有坚实共同政治文化的国家。这种共同的政治文化不只是指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自由、平等、民主),而且更是指一种强调法治形式程序的现代“人民主权”的观念。
  哈贝马斯指出,在卢梭(Jean J. Rousseau)和康德(Immanuel Kant)之前,人们把“人民主权”只是理解为某种对君权或其他专制权力的限制,理解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对契约双方权力分配的规定。卢梭和康德改变了这种权威式的“人民主权”的解释,并将人民主权重新界定为人民通过自行立法而形成的权力。在新的人民主权观念中,社会契约不是一贯如此的历史条约,而是规定政治权威如何构建和法定的模式,其目的在於从国家权力的权威中清除其残余的暴力,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立法只能从每个人协力一致的意愿中产生,俾使每个人以同一原则对待不同事物,所有的人以同一原则对待同一事物。”为了修正和限制卢梭所倡导的“普遍意志”,并将其形式化、非实质化,哈贝马斯特别指出:人民主权不是指基於血缘或生活方式一致的、实质化的同一集体意志(如“某某主义”),人民主权是在辩论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这种辩论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竤体中进行的,这种共识从根本上说来源於大众一致认可的同一程序。哈贝马斯强调,在多元民主国家中,宪法是提供共识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在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中,宪法应当既赋予权力,又限制权力。宪法是规定政府职权的最
  高法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大法。有鉴於过去和现在形形色色的新老专制统治的荼毒,
  宪政更应注重严格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正是人民赋予自己权力的表现和结果。由此可知宪政和民主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就其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二者仍有区别。民主的要旨在於以民决政,宪政之要旨在於以法治国。没有法治不能保证民主,而仅有法治却不一定有民主。法制的目的是民主,而民主则必须由法制获得公正和秩序。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所特别强调的,正是由人民自主的政治共同体和由“实实在在的法律形式”所规定的个体成员的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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