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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

  个文化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
  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是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
  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仅是某个国家的成员,而且是由民权所定义的身分。”对於现代
  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
  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
  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於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哈贝马斯所强调的法治程序性和形式性,决不等於空洞或无内容。恰恰相反,这种程序性和
  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权和民权为基础的。
  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
  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
  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
  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
  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分,承担起公民身分也就意味著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分搁置起
  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
  共同体内的成员身分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二 从民族竤体到公民共同体
  哈贝马斯从“民族”(nation)一词的变化来描述现代民族国家的演化过程。在罗马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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